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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如果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有很多的观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因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刑法》中所禁止的合同诈骗行为,其构成犯罪的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标准均由《刑法》来规范和调整。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因为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就否认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内容未出现《合同法》第52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其合同为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无效。理由为:1、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诈骗罪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就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2条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2、《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据此,其合同为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反之,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
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能仅因欺诈而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
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对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之所以会产生分歧主要是因为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对无效行为的认定上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的合同效力,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必然无效,依《合同法》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若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若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如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是否有效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有效和无效的情况,但是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至始至终都无效。所以,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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