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新婚姻法 婚后买房写双方名字归属权为谁?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在中国过去的社会中对于婚姻夫妻财产的规定不是特别完善,如今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对于婚后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了相关规定,那么婚后买房写双方名字归属权应该为谁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婚后买房写双方名字归属权为谁?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共同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婚后买房写双方名字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属于夫妻共同二人,因为即使夫妻婚后的经济同时房产证上也有双方的名字,所以不会存在太大的房产纠纷,如果对上文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不仅仅是当事人达成一直就可以了的,还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才算完成交易。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那到底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其实也就是获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了办理不动产权证才行,也就是说所有人可以对商品房永久的进行使用。但现实中由于商品房所占的土地还是属于国家,因此从土地方面来看,其实也就有了一定的使用期限。那一般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是多久呢?...


·买方卖房解除居间合同是否可行
      买方卖房解除居间合同是否可行 买方卖房可以解除居间合同吗?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六条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售楼处楼房买卖合同生效么,有哪些规定
      售楼处楼房买卖合同生效么,有哪些规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


·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购房
      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付了房款之后,一般开发商就需要到房管局不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而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那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介绍。 ...


·一、如何规避回迁房买卖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城市的城
      一、如何规避回迁房买卖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及郊区县、村庄都面临拆迁的问题。一批回迁房逐步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一方面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


·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
      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还有效吗? 有效,因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是不可以对抗租赁合同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


·买房网签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购房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疑惑,那就是如果买房网签时间一般是在什么时候?以及怎么查询购房网签时间呢?买房网签之后贷款有时间限制吗?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买房网签时间相关问题的介绍,共您参考。 一、买房网签一般在什么时候? (一)、网签合同是在购房者交齐首付后就可以立即网签...


·一、开发商可否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一、开发商可否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开发商不可以单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非买家有违反合同并且达到可以解除合约的条件 (一)、有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因...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现实中,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买卖房屋,其实很多人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而中介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一般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您知道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


·买房子需要看什么证件
      买房子需要看什么证件 (一)查看开发商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一个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查看营业执照的目的有二:看这个单位是否存在,看该单位的营业范围。同时,还应注意营企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未经年检则为无效。当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为临时营业执照的时候,该企业注册...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