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安抗辩权这个名词,而在很多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里,起诉人往往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合同,降低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两者之间的联系,这就会影响到自己在法庭上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了,接下来我们就来讲解一下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他方财产状况恶化时,若仍强使其给付,显然有失公平。为辅有先给付义务之债务人自力救济,《合同法》第68条赋予债务人以不安抗辩之从权利,阻却相对人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给付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若无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说先履行抗辩权是专为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设的,那么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专为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设的,只有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才能行使该项抗辩权。

(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不安抗辩权的功能是为确保对待给付之公平交易,故其成立须有难为预期给付之状况。《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四种难为给付的状况,即在履行期届至时,当事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

(3)他方未提供担保。于上述情形,若他方之债务有担保或虽无担保但他方提出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之预期债权井无预料不到的危害,故不安抗辩权不成立。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解除,是消灭有效合同之效力的法律行为,有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之分。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解除,是以解除合同消灭原有合同的效力,与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合同的根据来自法定或事先约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

在同一案件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行使权利,在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

(1)吸收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由合同解除权吸收不安抗辩权,权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限于中止履行义务,而解除权的效力表现为消灭履行义务。

(2)顺序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首先由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仍不能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这样会最大可能地使合同得到履行。

(3)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两种权利由权利人择一行使。

(4)并存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他方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又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理由是,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行使是使权利人不使自己遭受损失,合同解除权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灭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不同、目的不同、效果不同,因此,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也不存在吸收问题,更不存在选择问题,因为,选择权只能在同一性质的权利中进行,如果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则不存在选择问题。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采用了并存说。

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相关案件中,先给付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掌握了对方确切的证据证实其无法保证合同履行条款时,可申请中止履行合同,不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约。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要怎样计算?
      (一)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三)违约方解除合同,仅在未来有效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前一方违约方...


·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


·有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有关于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在片平常的生活之中,我们有事会将自己暂时没有地方放的东西交由他人保管,这些有时时很常见、价值较小的东西,但是有时候就会有一些比较贵重的东西会交由专门的人或某个集团公司来保管,这时候,我们双方就会签署一份保管合同了,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会造成合同的...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特征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


·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体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体是怎样的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一、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久?贸易合同诉讼有效期是三年,但是贸易行为一般都与经济活动有关,故而很多的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都是比较短的,若是由于签署了此类合同,但是之后对方不能按期交货等违约事项,其诉讼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诉讼请求,会被认定为是不想起诉。二、贸易合同纠纷怎么...


·每个合同都不同,合同能表现出很多情况,所以在签订合同要看仔细
      每个合同都不同,合同能表现出很多情况,所以在签订合同要看仔细每一个合同详细规定等,现在很多时候都会租赁场地来进行各种活动,租赁场地的时候租赁的价格是比较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场地租赁的合同。那么,场地租赁,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了解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范本的大概签订情况是怎样的以后对于租场...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格式合同违约金法律支持吗?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


·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
      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 一、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 1、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