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对于很多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分割共同财产都是很重要的,但此时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可能涉及到的分割方式不太一样。那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呢?不管是对哪一方来讲,这都是很重要的,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归属自然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可见,夫妻财产的约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不少人认为财产约定或财产公证伤害感情。但是,这种理智的财产处理办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确实值得提倡,对财产分割争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未采用这种方式,当发生争议时,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对财产的若干规定。一般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新的婚姻法,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不进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律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通常以产权证登记的名称为准。如果房屋购买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房产归个人所有。如果是贷款购房,就需要严格界定房屋购买时间及还款时间,即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还贷的,在离婚时可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款的金额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体的举证来证实房产的归属。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此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父母在自己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一般在当事人结婚时,当事人的父母会告诉媳妇说,这套房子是给你们结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妇有人证或物证证明时,法院可能会引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款,认为这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产。也就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多。这时举证成为重要的问题了。
三、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四、竞价补偿
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出价高者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平分)交付对方房款。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由于现在财产的类型已经多元化了,因此在具体分割财产的时候,就需要区分不同类型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对当事人来讲此时比较公平的。而要是离婚夫妻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做出判决。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含义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


·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要是确定在离婚之后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话,那么作为女方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此时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那要是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呢?这样的情况其实也是比较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疑惑吧。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国家法定年假多少天?
      国家法定年假多少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除了年假还有比如说探亲假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


·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 在感情不和发现对方并不适合于自己的另一半便会出现夫妻双方离婚的现象,那么这时候也就意味着会牵涉到自己子女的归属问题,即便子女跟了任何一方,另一个都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已离婚父母需要履行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吗,我们通过以下资料简...


·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要考虑什么因素
      夫妻离异时,子女抚养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能让子女抚养权问题悬而未决,那样会伤害到子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收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确定时又不得不考虑,那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要考虑什么因素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要考虑什么因...


·协议离婚后多久不能再起诉财产分割
      一、协议离婚后多久不能再起诉财产分割?一年以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


·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一、小孩抚养权变更要到哪个部门? 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先跟对方协商,对方不同意的可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抚养权的法定变更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


·哺乳期可以协议离婚吗,离婚应注意什么
      生活中,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女方在哺乳期间,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对此,很多人就有疑问了,男方不能提出离婚,那么夫妻协议离婚是否可以呢?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做了详细讲解,请跟随我们阅读下文。 一、哺乳期可以协议离婚吗 1、哺乳期内离婚有两种方式 (1...


·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的情形包括哪些?
      老百姓在生活中受到行政机关不公平待遇后,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受到申请书,对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需要赔偿的,会指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不是所有情况国家都要作出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
      一、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


·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都出庭支持诉讼,不然就无法查清楚夫妻之间的情况。但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找不到另一方人的情况。那通常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