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的时候,为了方便证券公司和各方的利益,国家对于融资融券合同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当中,我们也有可能参与到证券公司的融资合同当中,所以对于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广大市民们还是需要做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您介绍。
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同还应当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出解释和说明。2、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各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一词均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3、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4、将第八条第一款中“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修改为“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将第一款第(一)项中“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修改为“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6、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修改为“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7、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修改为“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应公平合理。”8、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点中的“保证金比例”一词;将第3点中的“委托价格”一词修改为“成交价格”。(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将各处的“试点证券公司”一词修改为“证券公司”。
二、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相关要求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三)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送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6号)取消事前备案,改为存档备查。)(四)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三、其他规定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本通知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289号)同时废止。附件:1、《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式样。通过上述的资料,您可以看出,融资融劵合同必备条款在新增的条款当中,国家一共规定了融资融券相关的八条规定等。而且对于在融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国家也是有规定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您在参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时候,还需要对我国的金融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其他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进行详细的咨询。
·欠钱不还对方死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对方死了怎么办?欠钱不还债务人去世的应该以其遗产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
·家里情况不好欠钱有不还怎么办?
家里情况不好欠钱有不还怎么办?
一、家里情况不好欠钱有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债权人与需要偿还债务的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务的履行方式。也可以选择项法院起诉来维护债权。具体的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如下:
1、最直接的办法,带着欠条向法院起诉
2、直接叫对方还钱
其...
·留置权是债权,其条件和效力是什么
留置权是债权,其条件和效力是什么双方通过签署抵押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违约,不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其中留置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本保证,下面我们就根据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来看看留置权成立条件、法律效力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留置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手段
...
·债权转让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一、债权转让管辖权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接受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4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对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处理...
·债权类合同保留期限是多久
债权类合同保留期限是多久?债权的有效期是2年,但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则该债权永久有效,除非被法院终结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
·发现离婚恶意举债怎么办?
发现离婚恶意举债怎么办?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恶意举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
·双方认定的解押借条怎么打?
双方认定的解押借条怎么打?
抵押借款合同的格式如下: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保证方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
·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罚款折抵罚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知,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是多少?
事实上,在生活中,人们进行民间借贷活动除了人情因素外,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利息的缘故。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我们应该怎么计算呢?此外,实践中,我们在算民间借贷利息时一般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是多少
“利息”是债务人...
·应该怎么证明强迫签借条?
应该怎么证明强迫签借条?1、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2、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3、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二、被强迫在借条上签字有效吗?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