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第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

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办理以物抵债。

第八条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成立专门机构的,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第三章、抵债金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第十三条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十六条抵债财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不需报批。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不需报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照本章后列条款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查批准。

各级分行以物抵债的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级分行审查批准。

县和县级市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必须报上级行批准后实施,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

总行本部办理的以物抵债,不分抵债金额大小,一律由信用发放部门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总行行长核准。

第十九条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第五章、抵债财产的收取

第二十一条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

第二十二条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还须说明财产的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各项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必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抵债财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抵债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信用发放部门可以委托行内或行外的机构、部门进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委托出纳部门保管。

委托保管的,应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保管档案由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为每一项抵债财产建立保管卡片,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收取时间、抵债金额以及入账情况等。

保管卡片与抵债财产不得分离,由抵债财产的实际保管人持有。抵债财产转移保管时,保管卡片相应移交新的保管人。抵债财产处置入账后,保管卡片作为保管档案的附件由信用发放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财产进行检查,核对保管档案、保管卡片和账务记载是否一致,并根据信贷管理部门的要求随时报送抵债财产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抵债财产办理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抵债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财产按照中国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转入本行固定资产科目的,可以使用。

以物抵债,在实践中还是很少发生的,法院审理债务纠纷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所以,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登陆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借条中的借给和借到有什么区别?
      借条中的借给和借到有什么区别1、法律效应不同“今借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今借到”会有法律效应。2、完成动作不同“今借给”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


·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区别 一 、金融债券的含义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有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有多久 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有多久 我 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请求返...


·索债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索债非法拘禁罪属于非法拘禁罪当中的一种具体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那么实践中对索债非法拘禁罪该如何认定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或...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什么?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什么一、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一、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1、通过第三者和借款人取得联系,重新协商借款还款方法。放款人必须明白,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高利贷的借贷合同属非法合同,国家不予承认不予保护,但是“借钱要还”,”重合同,守信誉“,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借款人应该承担自己的...


·网贷50万怎么贷款?
      网贷50万怎么贷款? 一、网络借贷的概念 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


·借多少钱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资金的一种犯罪行为。通常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巨大,对于受害人的经济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许多人担心自己向周围亲友借钱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借多少钱属于非法集资,其实非法集资是有很明确的界限的,与一般借款行为不同。下面就听听我们的介绍吧。 ...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股票的流动性较好,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也可以进行转让。在股票转让的过程中会涉及转让款的交收,那么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来给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一、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


·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
      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在一些情况下,比如说债权债务转让时,或者其他类型的交易合作等等,双方当事人是应该就这些内容签订合同的,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是什么。合同的签订,成为现在交易中不能缺少的内容。有很多人不知道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 一、债权债务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