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

尽管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就不用执行。那些违背二胎政策,生育三孩甚至更多子女的家庭,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一般情况是社会抚养费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三倍征收。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下面我们简单和您讲一讲。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后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综上所述,根据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一个月,当事人收到征收通知后一个月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存在经济困难,当事人应该提前和征收部门反映,提出减免或者分期缴纳。对于拒绝缴纳抚养费的当事人,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后还能反悔吗
      协议离婚的时候,离婚夫妻除了要充分协商离婚的相关事项外,还需要将协商一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其实也就是签订离婚协议书。那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后还能反悔吗?现实中有出现过反悔的情况,但当事人都不清楚该怎么操作才好,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离婚协...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若有效是否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


·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
      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 一、怎么到法院调解抚养权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


·一、妻子婚外生育属重婚罪吗?
      一、妻子婚外生育属重婚罪吗? 婚外生育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但并不是每个进入婚姻的人都是理性的,如果婚姻破裂是选择离婚还是名存实亡的隐忍呢。如果离婚可能会涉及到离婚官司,现在我们来谈谈离婚官司要多久审理结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最长结案时间尚未规定最短结案时间。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离婚案件不复杂,法院决定采取简易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了二胎,因此有的人就认为不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实不然,即使生育二胎,也有在政策外进行生育的。这种情况下同样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我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中我们就为您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夫妻财产中具体包括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当然在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处理也是不同的。那您知道这个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是民事法律事实吗?
      婚姻是民事法律事实吗?凡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实际发生的,并且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即为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根据事实的存在方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婚姻登记...


·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是什么
      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说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比较重要的问题之一了,同时也属于必须要处理的事情之一。而实际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方式,那到底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


·离婚小孩抚养权转移怎么办理?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有小孩的,会明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是归女方抚养,则男方要按时支付一笔抚养费。而抚养权一旦确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变更。那么离婚小孩抚养权转移怎么办理?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在哪里公证?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在哪里公证?随着中国对外交流越发频繁,办理涉外婚姻的中国公民增多,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显得尤为重要。那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在哪里公证呢?下面我们为您进行解答并奉上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信息。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办理人带上相关文件在各区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一、何为婚...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