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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当地业内常青树,2021年6月,J浏览..时,淘到一家“一站式采购”的五金设备公司,跨省考察到对方的外在光鲜,商定先购进数十万元货品。回家转款后的第二日,对方发来打印好的《合同书》,因为J老板对对方此前的发货承诺深信不疑,加之合同“购货定金、返利、补贴”条款繁琐、费解,字体也小,便予签章发还。据J老板所述,其此后仅迎来对方一批6万元“免费”货品,再就是几名“老师”、“经理”、“售后”轮换接待,要求再进巨额货品才会对应较低比例退还已付数十万元“货款定金”,否则拒绝供货,当然也未兑现承诺的其他多项义务,却提示可再“免费”供1万元货,但J要签署“不得作出有损其商誉言行”承诺书的要求。



J老板幡然醒悟、断然拒绝,开始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与同事深知诉讼风险所在,与委托人、法院均进行了充分沟通,围绕双方的《合同书》、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草了相对包容性诉状,一是因受欺诈背景请求撤销,二是以符合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情形,要求退还已付款。诉讼前后,在受欺诈证材一再受限的情况下,主要坚持要求对方退款。法官调解退款、知难而上,诉讼仍在路上。

当商事主体被欺诈后,除了想当然的直接行使撤销权外,若合同未终止,可尝试在解除合同方面寻求突破,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处理、《九民纪要》对僵局解除的适用等规定,都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助益。同时,面对那些精心设计、成熟且模式化的缔约过程、合同,以及委托人事后收集被欺诈的证据难度之大不难想像,而相比较支持和驳回撤销合同,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所需精力之悬殊也不难想像。

2020年6月,H老板的H公司分包了央企..万滨海地下管廊工程,为此承租施工设备时被对方调包欺诈。朋友介绍的设备商W某找到H老板,其往返两次、先后仅差个把小时,分别持XJ、BY两家公司公章与H签订了两份合同,解释为XJ公司不好开票,合同内容未变,实则雷同。H同样是善意相信对方的情况下,对BY公司合同同样予以盖章、后支付定金、签收设备并使用完毕后返还,W也提供了部分BY公司发票,双方最终结算时,原相毕露,说好的以重量计费,即“理计单支重”,但浩繁的表格中关键的一栏,后者BY合同单重增加了三成,直接导致H公司要多付数十万元租金。H老板要求重新结算不久便收到了BY公司索要租金的法院传票。律师代理并提出管辖异议获得支持后,移送管辖时长因疫情拖延,在撤销权排斥期间即近届满时,由准备反诉转为针对BY、XJ单独起诉撤销权诉讼。两起案件分由两个法庭的两名法官承办,双方在W起诉H租金的案件中达成了和解。

未终止的合同,无论履行情况,解除或胜、易于撤销;已终止的合同,未超排斥期仍可撤销。要注意区分的是,因时间推移而超过合同期限时的合同状态,是终止还是曾经发生过解除。

无论哪种安排,都是委托人受欺诈后的无奈应对,都应坚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同原则和公序良俗,通过法律干预尽可能止损,结合委托人意见对被欺诈情况作出相应表述,并与诉讼安排相呼应、相支撑。另外,诉讼之余,对方的欺诈言行势必会收敛、难以持续,第三方明眼人也会从中知晓一定是非,从而净化市场环境,同样是委托人目的之一。

转眼年关又近,窗外寒光泛烟;办案有如翻山,过后心方敞亮,搁笔之际,不禁又想到:市场如深海,有商机必伴风险,除了法律事后的干预,当事人当时当场的警惕性如能再提高一点,又或者摒弃懒惰的心理,寻求专业审查,一定能筛选、屏蔽掉不必要的诸多麻烦和损失,这或许也是经济浪潮中,法律专业人社会价值的一定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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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与相对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其不动产抵押给相对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行为人与相对人依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影响了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串通...


·合同传真、借条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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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无权代理;2.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4.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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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一、什么是撤销权人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在乘人之危场合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 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1...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定义
      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什么是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所谓“恶意”,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 (1)明知。 此种情形在理论...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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