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大家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

您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就可能使得很多人出现了混淆,甚至不清楚诽谤和诬陷区别在哪了。诬陷和诽谤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也有共同点。两者都会完成名誉受损,但是两者的细微差别也是需要您注意的,具体的区别在哪,可以到本文详细的了解。

一、诽谤和诬陷区别都有哪些

为了陷害他人,汰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犯罪”,就是诬陷。这种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会使无辜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会导致错捕错判,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按照刑法的规定,这就构成了诬陷罪。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破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有人公开扬言,某电影演员因有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事实证明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谣言。这个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诽谤罪。

诬陷和诽谤都是捏造、虚构事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区别是:诬陷的目的是为使被诬陷人受到刑罚处罚,捏造的是足以使被诬陷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而诽谤的目的是为了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捏造的事实不一定能使他人受到刑罚处罚。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和诬陷都是对别人的声誉带来一定的伤害,诽谤别人不仅导致名誉受损,也会对他人的心里产生影响,诬陷更是如此,但是您一定不要随意的诬陷和诽谤他人,要确保自己不伤害别人。诬陷和诽谤别人是可耻的,您一定有底线,和别人友好相处。

·离婚财产不分割可以吗?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肯定会涉及到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正常情况下,离婚程序进行时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也有部分夫妻不想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离婚财产不分割也可以吗?离婚财产的分割又该注意些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 一、离婚财产不分割可以吗 如果夫...


·现实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为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而闹上法院的事件
      现实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为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而闹上法院的事件并不少。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会收取 当事人一定的诉讼费用的。那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多少?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作了详细地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多少?法...


·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
      在旧社会的时候,很多家庭都是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而在普通的人家,女儿长到一定年龄之后,往往就是将其“出卖”给一些人家当媳妇,这被称之为买卖婚姻,但其实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婚姻仍旧是存在的。而就现在的情况来说,要是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子女满18岁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通常情况下,我们了解到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那么要是子女已经成长到18周岁的话,那么此时父母还需要支付其抚养费吗?一般,子女满18岁之后,就属于成年人了,按照多数人的理解,这时父母是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的。不过,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离异子女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离异子女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民政局调不出来离婚协议书怎么办?
      民政局调不出来离婚协议书怎么办?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选择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写明财产分割、子女归属问题的解决方式并签字。按照法律对民政局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要在民政局进行存档的。若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丢失,可以对民政局进行起诉。 一、...


·离婚救济经济补偿一定可以获得吗?
      离婚救济经济补偿一定可以获得吗?离婚救济经济补偿并不是一定可以获得,这是由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会强制性的,可以获得补偿金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一、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


·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什么?
      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什么,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笔费用,在以前实行计划生育或者现在的农村还普遍的存在。您都知道,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后,会有回单票据,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收到怎么办,会不会出现二次征收的问题,今天我们带您学习。 一、社会抚养费含义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


·如果离婚抚养费不给判刑吗
      如果离婚抚养费不给判刑吗 1、这是民事纠纷,不会判刑,建议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抚养费;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如果他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


·深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的一方要支付给有孩子的一方的一笔资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抚养费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商议,没有结果时再寻求法院请求仲裁,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一样。下面我们看看深圳抚养费标准2017是什么?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