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理由如下: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以案例一为具体说明。案例一中,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1、双方存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了具体要求。即出租车公司曾明确要求张先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审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双方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赔偿损失且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2、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3、损失具有合理性。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799元损失系机动车负全责情况下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免赔部分。4、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需要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其更应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敦促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在区分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考虑到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大,可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否低廉、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是否劳动过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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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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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
·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是否还应赔偿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明珠印刷厂与黄周松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黄周松反悔后,明珠印刷厂应当及时为黄周松购买社保。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周松于2014年5月16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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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
·求职签合同,哪些条款要盯紧?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