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福利待遇的种类如何认定?

(一)范围边界区分难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两者均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为表现形式。由于劳动报酬与大部分福利待遇在支付主体、履行方式上存在相似性,如何清晰划定两者界限存在困难。另外,由于福利待遇的种类繁杂、名目多样,如何确定福利待遇本身的范围亦存在困难。



(二)给付依据审查难



福利待遇性质不一,给付依据不同。一般可分为法定福利、约定福利、规章福利、临时福利等。审查给付依据时,需根据不同属性加以区别与归类。具体而言,不仅要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梳理出法定福利的种类、辨明发放条件,还要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福利的具体内容,亦需区分该福利是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经常性福利还是偶发性、一次性福利。



(三)非货币福利处理难



在以非货币形式给付的福利待遇纠纷中,履行方式、价值认定、强制执行等事项难以处理。具体而言,如无法以原定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用人单位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折价与否以及标准等问题均为难点。另外,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对已经享受的非货币性福利待遇如何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亦难以认定。



3



福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福利待遇纠纷的处理,应当体现诚信公平,尊重意思自治,做到审执兼顾,既满足劳动者生存发展的需要,又维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权益。具体而言,法定福利一般体现出均等性,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可享有,审理过程中应体现公平性;约定福利因劳动贡献与生活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审理过程中应尊重双方约定。规章福利和临时福利体现自主性,系用人单位企业文化与自主管理的表现,对给付义务的审查不应过于苛刻。



(一)审查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审理中,需要先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属于福利待遇的范围。一般而言,福利待遇不直接以劳动成果为对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之外以多种形式(货币、实物、服务等)向劳动者履行的给付。对于某一给付项目是否属于福利待遇,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给付目的



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对价,一般实行按劳分配,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直接相关。福利待遇虽以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一般不要求与劳动成果对等,而是综合劳动者需求和用人单位给付可能,按照所有劳动者均沾和共享等原则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为提高生活水平而向全体劳动者提供的补贴;



(2)通勤、外调、出差、加班、值勤或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产生交通、食宿、通讯支出,用人单位在票据报销之外给付的津贴;



(3)为解决特殊的生活困难而向特定劳动者提供的帮助;



(4)引进人才的激励等。



2、给付形式



劳动报酬一般以货币形式发放,如工资、年终奖等。福利待遇的给付形式则非常多样,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如高温费,中、夜班津贴等;有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如电脑、车辆等;也有以服务等其他形式提供的,如旅游疗养、子女入学、年休假等。



3、给付标准



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或工作成果挂钩,一般有明确的计算方式。 福利待遇大多只要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即可享有,较少因职位高低、劳动多少以及工作成果而存在差别。关于给付标准,除部分法定福利如年休假及其折算工资、高温费等有固定的计算方式或标准外,大多数福利可根据约定或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bai规定,只能由用人du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zhi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dao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做法。 2、经了解,现阶段许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常见情形之一在于用工单位的人员编制紧张,而不得不选...


·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带薪年休假仲裁时效
      根据《江苏劳动争议研讨会议纪要(2019)》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额要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1、已达退休年bai龄但未依法享du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zhi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dao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职工在国庆假期的最后一日返回住处休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2018年4月7日是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当日18时许,某公司专职驾驶员陈某驾驶隶属该公司的一辆小汽车,载着该公司两名职工王先生、刘先生从重庆市江北区返回单位。当晚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致使王先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医...


·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合法操作?
      试用期辞退员工注意4个法律要件:
  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
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一、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
二...


·试用期违法情形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2)...


·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