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当今社会,征收土地似乎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谈话内容中征收土地这个话题经常被谈到。征收土地国家会给于被征收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这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那么,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以沭阳县为例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沭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2017年宿迁市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最新)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省政府把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地区,我市涉及三类和四类地区。宿城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00元/人,青苗补偿费900元/亩;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人、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二、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征地补偿标准每一个地方执行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哪怕是一个固定的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会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据,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在当时去当地的有关部门或者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


·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应该很多农村村民都知道,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的财产,村民具有其的使用权,但是却不具备其的所有权,宅基地按照我国民法典也是没有办法继承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做了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可以确权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可以确权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是不可以确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


·上海商住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上海商住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但若是商住两用,那么使用年限则为50年,两种说法都对。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土地共分为...


·土地使用权继承的税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继承的税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继承或者说房产继承的税费包括哪些内容?今天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于土地使用权继承的税费的内容,我们要提醒您的是在继承人这里还分为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您在决定缴纳费用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本文,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


·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
      虽然说国家想要对某块正在被公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就可以直接执行,但是也必须建立在公民基本利益的保护之上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老百姓对于强制征收后的补偿如果不满意的话就不会愿意配合征收工作。那么,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一、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如果征收土地方案经依...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才能予以过户。 一...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众所周知,房产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对于不同房产,土地的使用年限相信您都比较清楚。然而,除了这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不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本文将介绍到这些内容。律师接下来将和您分享...


·甘肃西银铁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甘肃西银铁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国家机关在征地之后,没有按照甘肃西银铁路征地补偿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则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以既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依据,进行判决案件。 一、甘肃西银铁路...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可能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政府需要征收自己的土地的话,他们是比较害怕的,因为一旦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那么就意味着土地上的产值所带来的利益都会因此而消失,但是国家也会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扬州市征地补偿安...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