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变更登记前能反悔吗?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3、离婚诉讼中,房产证上的名字如何影响房产分配?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4、案例一:2013年5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9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续期间双方无子女、无房产、无债权债务,有共同存款60万元在男方处保管,男方给付女方30万元。原、被告婚前,王某某于2012年XX月XX日在大连某有限公司处按揭购买了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湾”小区XX园11号3单元,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并交纳首付款429683.00元,同时办理银行贷款990000.00元。原、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偿该处房屋的银行贷款202934.66元。



被告周某某主张根据原、被告婚续期间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本案诉争的王某某婚前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的房屋及地下封闭停车位各一处应归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现王某某对该协议内容反悔,不同意继续赠与,认为该协议效力不能对抗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且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未变更登记,权利未转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房产协议书本质上应属婚续期间王某某将其个人所有财产赠予给周某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规定,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转移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该协议所×××产,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周某某关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现王某某不同意继续履行赠与,故对于周某某要求确认该处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偿还了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湾”小区XX园11号3单元房屋一处的银行贷款202934.66元,该款应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王某某应给周某某50%即101467.33元的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王某某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案例二:杨某甲系杨某田与刘某银之子。杨某甲与吴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1年8月13日生有一女杨某乙。杨某甲与吴某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离婚。杨某甲与陈某于2012年7月24日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陈某与其前夫梁某有一女梁某心,陈某与梁某于2008年12月24日在朝阳法院调解离婚,梁某心由陈某抚育,梁某每月支付梁某心抚育费1500元。杨某甲于2016年3月去世。

2000年5月10日,杨某甲购买了北京市XX区某某路甲56号楼1203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审理中,杨某乙主张杨某甲、吴某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其,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赠与文件”,内容为:“某某路56甲1203的房子产权归杨某乙小姐。同意:吴某,同意:杨某甲。2000年8月7日。”杨某乙主张该“赠与文件”主文内容系其本人所写,签名系吴某与杨某甲本人所签。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对文件上杨某甲的签名不予认可,但均表示不申请对杨某甲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04年7月16日,杨某甲与吴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当事人杨某甲和吴某于1990年5月4日结婚,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分居多年,现同意离婚,并就孩子、财产、房产达成如下协议:1、女儿杨某乙由双方监护,与母吴某日常生活,双方就杨某乙重大事应协商解决。杨某甲每月提供不低于500元生活费用,并愿负担杨某乙高等教育费用。如有特殊支出项目,如重大疾病,双方各自负担50%。2、家中财产包括电器、家具、存款共计五万元,双方各占一半。3、房产,待落实产权及房子估价后,由杨某甲支付吴某50%的房价作为补偿。4、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

2005年8月,杨某甲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某甲名下。

现杨某乙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杨某甲、吴某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陈某、杨某田、刘某银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于梁某心、吴某可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经当事人申请,本院追加梁某心、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杨某乙主张梁某心与杨某甲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追加梁某心作为本案被告。审理中,刘某银、吴某同意杨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梁某心、杨某田不同意杨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均主张诉争房屋系成本价购买,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诉争房屋不得赠与,赠与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即便赠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杨某甲与吴某在此后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另行做了处分,视为双方共同撤销了赠与合同。吴某主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只是为了离婚,关于房产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且离婚协议中房产指向不明确。审理中,吴某认可离婚时双方名下只有诉争房屋一套房产。杨某乙主张赠与合同附道德义务,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另主张杨某乙长时间不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也超出了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杨某乙主张其长期在国外生活,其于杨某甲去世后继承案件中才知道产权证已经下发并登记在杨某甲名下。

法院认为:关于梁某心是否与杨某甲形成了扶养关系问题。本院认为,梁某心经法院调解由陈某抚育,杨某甲与陈某再婚时,梁某心只有5岁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梁某心自然与杨某甲、陈某一起共同生活,杨某甲与梁某心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梁某心作为与杨某甲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杨某甲、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诉争房屋,2000年8月7日杨某甲、吴某签字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给二人未成年的女儿杨某乙,杨某甲、吴某与杨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对杨某乙要求确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梁某心、杨某田虽对赠与合同上杨某甲的签字不予认可,但均当庭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陈某、梁某心、杨某田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甲、吴某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另行处分的行为是否表明二人撤销了对杨某乙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赠与的标的为房屋,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本案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虽然2000年8月7日,杨某甲、吴某表示将诉争房屋赠与给杨某乙,但在房屋产权过户给杨某乙之前,诉争房屋仍属于杨某甲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甲与吴某有权另行处分。杨某甲、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诉争房屋约定的意思应为:诉争房屋归杨某甲所有,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并估价后,由杨某甲给予吴某50%的房屋折价款。由此约定可知,杨某甲与吴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无履行赠与合同的意思,否则二人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列明赠与房屋事项或不对诉争房屋另行处分。结合杨某甲、吴某在此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均未履行赠与合同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杨某甲与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的另行处分行为表明二人撤销了对杨某乙的赠与,现杨某乙要求履行赠与合同,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在现代社会中,因为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人们对于离婚等相关的事务都不在恐惧。与此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变得更加激烈。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人们经常咨询: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女儿...


·领了结婚证能撤销吗 ?
      领了结婚证能撤销吗 ?一、领了结婚证能撤销吗 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才有可能会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每人应该如何承担义务
      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


·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虚假离婚的分类
      虚假离婚包括欺诈离婚和通谋离婚,当然这两种情况是有些不一样的,前者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后者则是为了其他目的而离婚。那么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1) 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离婚问题是比较热点的话题,很多年轻的朋友也选择了离婚,有的结
      离婚问题是比较热点的话题,很多年轻的朋友也选择了离婚,有的结婚的时间很短。离婚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就是离婚期间的债务问题,对于债务问题的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解决清楚,对于需要承担的责任继续承担,但是究竟该怎么处理离婚期间的债务,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离婚期间的债...


·抚养费计算标准是多少,怎样支付?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是离婚夫妻需要考虑的问题,虽然抚养孩子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但在离婚后谁也不想对方借由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来骗取自己的钱财,所以对于离婚夫妻来说,了解当地的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具体来说,抚养费计算标准是多少? 一、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


·起诉离婚向哪起诉 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实践中很多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最终都是选择了这样的方式。但是这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起诉离婚向哪起诉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起诉离婚向哪起诉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很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还有女性朋友问遭受家庭暴力能离婚吗?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就应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过问题又来了,她们也不知道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遇到家庭暴力能离婚吗 《婚...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是有财产纠纷或者是抚养权纠纷的话,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但对此很多人都是没有经验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不知道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 提起...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多少费用,程序是怎样的?
      近年来,离婚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在诉讼离婚之中,需要按照标准书写诉状,并向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后,法院才会受理该离婚案件。这里指的费用也即诉讼费,你是否知道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多少费用呢?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


·离婚协议书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纠纷也有了更多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就存在着一个离婚协议书探视权的问题,许多人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对孩子进行探视,却因为没有探视权而被拒之门外,那么离婚协议书里探视权是怎样规定的,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书探 视权包括...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