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tjlytel}}>,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 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使男女之间建立的是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也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并且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还需要对这些作出处理。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tjlytel}}>,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tjlytel}}>,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给予适当帮助.

4   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并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tjlytel}}>,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tjlytel}}>。(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tjlytel}}>。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解释有三层意思,第一,同居关系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第二,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婚姻关系,属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tjlytel}}>,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这三层意思可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既有婚姻时,才可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仅就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进行处理<{{tjlytel}}>,而不应对不受法律调整的同居关系作出判决予以解除。否则,通过逆向思维反推出谬论:既然可以裁判解除同居关系,为什么不能就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与法理不通。



6 案例一:1992年3月,原、被告相识,1994年7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1996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1997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1998年5月,双方又办理了复婚。2000年7月,被告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离婚后,被告仍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在XX宿舍3栋1单元602室<{{tjlytel}}>。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将其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保管并由被告代领该存折存款。

一审判决房屋归符某所有,同时符某支付30%的房屋价款补偿给王某。二审维持,符某不服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抗诉,进而启动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是付某某与王某某在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至2009年2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产处理的焦点是该房产是付某某一人所有还是与王某某共同共有<{{tjlytel}}>。针对第一个焦点,从原一、二查明的证据及再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然长期居住在一起,而且王某某所在单位及同事、邻居均证明付某某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也并不知道两人已离婚。虽然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多名证人证明付某某于2001年至2006年曾在外租房住或借住他人房屋,但其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现在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证据的证明效力<{{tjlytel}}>,因此,对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可以认定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仍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存在同居关系。针对第二个焦点,业已查明的事实即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本案涉案房产从购房合同、办理按揭、缴纳按揭款、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及加建手续的申请人等,均是以付某某一人的名义办理的,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00年7月经信息XX区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处理<{{tjlytel}}>,2003年1月购买涉案房产时,双方已离婚,所以所有手续均是以付某某名义办理,应属正常,在产权证书共有人栏中及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中不可能出现王某某的名字,付某某也不否认王某某对其购买涉案房产出过力。在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起诉分割王某某单位宿舍之前,付某某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并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2009年3月止,每月都从中支取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款项,该款项并非如付某某所称是向王某某要离婚后的几百元租房补贴,可以认定付某某用于了自己的生活开支,包括支付每月按揭贷款<{{tjlytel}}>。综上所述,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付某某长时间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支取使用该存折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并购买、加建涉案房产,该涉案房产可以认定为付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的共同财产并考虑到付某某对涉案房产尽责较多,应得70%的份额,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妥当.



案例二: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5月15日订婚,同年农历5月27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6月初5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赵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订婚当日<{{tjlytel}}>,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彩礼款68000元、三金折价款16000元、棉花100斤。被告赵某某给原告郭某某回礼2000元。现在原告家中被告赵某某的陪嫁物品有:1、2、3布质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个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结合证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tjlytel}}>,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有了同居生活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原告郭某某、被告赵某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tjlytel}}>。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不予处理。被告赵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数额较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予以返还。



案例三:2009年,孙某某与力某某经人介绍同居,2011年双方解除同居,经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返还孙某某财物款10010元。2010年农历八月十四,因力某某不回家,经孙某军说合,孙某某给付力某某安家费10000元。2009年3月23日孙某某父亲给力某某垫付执行款4000元。<{{tjlytel}}>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力某某同居时间较短,力某某索要的安家费应酌情大部分返还,孙某某为力某某垫付执行款应全部返还。



案例四;郭某、王某经孟某某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4月20日郭某带着两个女儿(一个6岁,一个8岁)到王某家中同居生活,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双方都是再婚,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由于郭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tjlytel}}>,2013年农历10月份郭某离开王某家,不再共同生活。郭某主张其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王某予以否认。2013年12月23日,经调解人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郭某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并同时返还修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带着两个女儿自2012年农历4月20日到王某共同生活,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离开王某家。尽管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但王某辩称的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有所花费也合情合理。郭某在2013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tjlytel}}>,并未提及返还20000元情况,郭某也不能举证证明是王某的过错导致其离开王某家,故对郭某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郭某主张的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郭某为了修房有所支出<{{tjlytel}}>,也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消耗支出,郭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郭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而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3日在白土派出所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约定“……王某将同居期间的电冰箱、煤气火、电饭锅给郭某<{{tjlytel}}>;双方从今两清,互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郭某的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是否有效一方超过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是否有效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


·结婚彩礼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结婚彩礼很显然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给女方的。但现实中,男女在恋爱阶段就会出现互赠财物的情况,因此有的人就认为这部分财物也是属于结婚彩礼的范围内。但其实并不然,那现实中,结婚彩礼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彩礼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1、金钱...


·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候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若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那此时无法进行协议离婚,不过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最终法院不一定就会做出离婚判决,还有可能是判决不准离婚。那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候可以起诉离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务发明的登记费是多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务发明的登记费是多少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职务发明的登记费是多少? 第1年—第3年900元/年 第4年-第6年1200元/年 第7年-第9年2000元/年 第10年-第12年4000元/年 第13年-第15年6000元/年 第16年-第20年8000元...


·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是法院没有判决夫妻离婚的话。日后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办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办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办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


·一、连江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一、连江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


·离婚协议两人共同抚养孩子可以吗
      离婚协议两人共同抚养孩子可以吗?离婚协议两人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近亲领的结婚证合法吗 ?
      近亲领的结婚证合法吗 ?一、近亲领的结婚证合法吗 不一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四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其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其中一种情形。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


·离婚协议怎样写,要注意什么
      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讲,书写一份内容能够保障自身利益的协议书是很重要的。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怎样写呢?在书写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怎样写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一、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离婚后不可以恢复未婚状态。按正常的户籍管理制度,你结婚的时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该改成:已婚。离婚后改为:离异。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离婚的话必须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说你如果离婚之...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