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离婚时股权分割应该遵守那些规定?

1 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3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 案例一:法院在采取必要的司法调查、司法审计等措施但肖飞鹏提供丰泰公司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蔡小丽起诉要求与肖飞鹏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来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并根据肖飞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判决将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蔡小丽所有,并无不当。蔡小丽关于在享有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的基础上再进行股份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蔡小丽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蔡小丽并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股份分割。在二审上诉请求中蔡小丽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故蔡小丽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2.蔡小丽在认可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都归其享有的情况下,还主张对丰泰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属于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权益从两个方面的双重主张,既违反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3.在肖飞鹏不同意股份分割及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蔡小丽要求对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东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关于对诉争股权不能进行股份分割的认定欠妥。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基于肖飞鹏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为更好保护蔡小丽的利益,二审判决对肖飞鹏关于诉争股权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能进行价值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结:对股份的分割可以是份额的分割或价值的分割,其中价值的分割价值举证很重要。

案例二;傅理平与梁荷珠原系夫妻关系,傅良、傅义淮系傅理平与梁荷珠之子。2001年10月13日,傅理平出资2759.9万元、梁荷珠出资2258.1万元成立了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傅理平与梁荷珠分别占55%、45%股份。2007年11月22日,傅理平出具委托书,委托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授权梁荷珠代办相关变更手续、签名确认、领取相关文书及证件。同月23日,梁荷珠代表傅理平召开华日公司股东会,最后决议将傅理平所拥有的华日公司55%股份以2759.9万元转让给傅义淮,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了“1、转让标的及价格:傅理平在本公司所持有的55%股权(2759.9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45%(2258.1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良。2、价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受让方按应付数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用现金一次性付给出让方。3、……(2)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数额支付转让金。如不按约定支付的,出让方有权收回股权或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月27日,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中约定“黄岩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讼争的华日公司)、杭州华河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华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华日集团公司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2008年1月7日,梁荷珠与傅良、傅义淮签订了《华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傅义淮与傅良分别将其持有的25%、20%股权转让给梁荷珠。签订上述两协议后,华日公司的股东及份额情况随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9年2月6日,傅理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傅义淮、梁荷珠将华日公司55%的股权返还给傅理平。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11月23日的《协议》是梁荷珠受傅理平委托与其两个子女签订的协议,尽管傅义淮、梁荷珠主张除了其签名系亲自所为外其他签名均是梁荷珠代签,但根据协议的约定,傅理平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则将股份转让给傅良,实际上在该协议中存在两个股份转让关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故梁荷珠与傅良间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傅理平与傅义淮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梁荷珠依据此前傅理平对其的授权,有权代表傅理平签订关于傅理平在华日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故应认定该协议系傅理平与傅义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傅理平与傅义淮均应严格遵照执行。至于2007年11月27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内容涉及傅理平与梁荷珠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傅理平关于该协议系被告胁迫其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根据已生效的《协议》第二条第2款及同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傅义淮取得股份应支付对应价款,否则傅理平有权收回该股份;而傅理平以离婚协议形式自愿将该股份分割给傅义淮,因此傅理平以傅义淮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返还股份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梁荷珠与傅理平于2007年11月22日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傅理平授权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代办相关变更手续和签名确认。为此,在本案股权变更过程中,梁荷珠有权代傅理平签名,即上述《委托书》将产生签名权代行之法律后果。故2007年11月23日梁荷珠自己及代傅理平签字与傅义淮、傅良签订的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确认其有效并无不当。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傅义淮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则出让方傅理平可收回股权。但是,傅理平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后,根据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华日公司的股权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故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傅理平诉请傅义淮、梁荷珠返还华日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现有证据看,《股权转让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股权的处分,均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被上诉人对抗上诉人请求返还股权的抗辩事由。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请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之考虑,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本院即可径行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确认其享有本案股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收回股权的诉请及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 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登记离婚,之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系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有5%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陈×出资额25万元),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有99%的股份(依据2012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加至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200万增加到36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640万元,由股东陈×以货币方式分两期缴纳)。

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及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分割问题,因陈×与冯×均同意分割陈×名下相关公司股份,相关公司股东亦提交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陈×分割相关股份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最后判决: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中陈×所持百分之五的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陈×已实际出资三百五十九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

·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
      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 一、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 老人的遗嘱不可以由子女写,原因是:子女是与继承父母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父母遗嘱的代写人或见证人,这样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


·现在离婚抚养费判多少?
      社会离婚率逐步增高,但是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幸的,对于孩子来说更为不幸,为了减轻对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夫妻双方应该处理好各种问题,不仅包括财产分配还有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现在离婚抚养费判多少?让我们为您解答。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


·怎样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虽说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此时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并不意味着永远都可以获得抚养权,实践中,随着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也是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那究竟实践中该怎样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有离婚协议的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有离婚协议的,遵协议中的约定分割。但要是没有离婚协议或协议不成的,怎就按照法条执行分割。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也是一样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只说给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加有说明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而实际上,赠与...


·离婚时候小孩抚养权归哪一方
      现在很多夫妻都难逃“七年之痒”,只能面对离婚的结局。但是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这时候的夫妻基本上都生育了子女。那男女双方离婚时候小孩抚养权归哪一方?很多夫妻离婚之后忙着展开新生活,早将自己的子女忘在了一边。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离婚时候小孩抚...


·随着离婚率的普遍增高
      随着离婚率的普遍增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已经是离婚双方一个严重的分歧点。所以法律规定了有关于抚养费标准的条例。郑州市作为代表城市,郑州抚养费标准跟其他地区有什么不一样,让我们来看看郑州抚养费标准都有些什么? 郑州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


·男女办理结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男女办理结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男女办理结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 2、双方户口本原件; 3、三张二寸彩色双人近期合影证件照; 4、再婚者还需要携带上离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调解书。 二、新人结婚登记流程 第一步:去婚姻登记处提交结婚申请 按照...


·申请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时都会向法院起诉,以此来寻求法律的帮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进行民事诉讼中,申请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有几种情形,在这几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具体的内容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可以申请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的情形有...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
      起诉到离婚多长时间开庭?起诉到离婚大概十几天半个月的时间开庭,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朝阳区民政局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朝阳区民政局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朝阳区民政局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现场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


·离婚需要支付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离婚需要支付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抚养费给多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