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2、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夫妻离婚后,因为拖欠银行贷款,被起诉到法院。银行方提出,被告赵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银行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被告王女士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共有人承诺函》各一份,承诺其作为共有人对赵某的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赵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女士应对被告赵某的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赵某与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100000元的放贷义务,被告赵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主张所有欠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909.54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
原告主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赵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的该笔债务虽发生在其与被告王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放任他人代替王女士在《共同还款承诺函》、《共有人承诺函》上签名的行为,是对其申请该笔贷款的隐瞒,有违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原告作为出借人亦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据被告赵某所述,贷款发放后,并未用于购车,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再结合被告赵某多次吸毒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对于原告诉称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订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不久,双方又闹上法庭。在案件审理时,徐先生提出:他曾于2014年贷款15万元用于开店,后来又从信用卡透支25万元,其中15万余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提出让崔女士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对此,崔女士称,这两笔钱她都不知情。此外,第一笔15万元是以家装的名义贷款的,但后来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装。而徐先生透支信用卡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因此她觉得,这些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徐先生偿还。她还表示,两人确实开了一家店,但房租等开销并非来源于贷款,而是之前的店铺转让款11万元,以及他们之前做生意赚的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5万元的贷款,是徐先生和崔女士分居期间所贷,贷款用途为家装,但双方都认可后来他们并没有进行装修。徐先生说这笔钱用于开店等,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15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从信用卡中透支的钱,法院查明,这些欠款均发生于2014年之后,是双方分居期间。而他们在庭审中都认可,分居期间经济独立。因此,徐先生说信用卡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笔钱,法院也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中,对于上述债务部分,法院没有支持徐先生。他之后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推定为共同之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李某之所以同意王某进行担保,一方面是李某相信王某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王某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李某与王某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李某对王某之妻康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王某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结合本案来看,杨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对方亦没有证据证明杨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6、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于1997年12月25日结婚,后于2010年6月20日离婚。2004年夏天,被执行人陈军之妹陈晓丽以自己名义为丁守军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4年11月24日,陈晓丽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后经被执行人陈军和丁守军共同偿还,该笔贷款还剩12.5万元未还。2005年6月信用社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剩余贷款从陈晓丽名下转至被执行人陈军名下,并由本案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黄华和张正楼进行担保。2006年6月被执行人陈军通过偿还利息再借贷的方式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还款时间为2008年5月2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陈军未能及时还款,信用社诉至洪泽法院,并于2012年4月19日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裁定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同日冻结异议人罗晓珊银行存款23万元。异议人罗晓珊于2012年7月6日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XX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陈军于2005年和2006年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异议人罗晓珊均未到场,更未签字,故申请执行人信用社未能证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具有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异议人罗晓珊提交的证据及洪泽法院的调查已证实被执行人陈军并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妹陈晓丽在信用社的剩余债务。XX法院裁定异议人罗晓珊的执行异议成立, 撤销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XX执前督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和孩子怎么分配?一、离婚财产分配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现实中,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人身、精神方面肯定是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家暴《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
·对方出轨离婚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吗
一、对方出轨离婚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吗
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
·在农村结婚15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我们都知道离婚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到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很多离婚打官司都是因为财产分配的问题。感情已经破裂,这时候双方都会在离婚时尽可能多的得到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农村结婚15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下面我们搜集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配根据《婚姻...
·男方在坐牢应该如何离婚
一、男方在坐牢该怎么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并非仅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标准,具备一定的法定理由的,其所送达的判决书也会在一定期限内生效。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做出的离婚判决书多久生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答案。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没结婚小孩抚养费应该怎么支付
因为没有与对方结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下的孩子,很多人都不愿意去管,也就是不想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这显然是不行的。即使作为非婚生子女,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保护。那么此时男女分手的话,没结婚小孩抚养费该怎么给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一、没结婚小孩抚养费该怎么给
...
·诉讼离婚男方不出庭该怎么办
当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想法时,并不是所有的男方都会欣然同意夫妻离婚的,现实中不同意离婚的大有人在,那此时是否就不能无计可施呢?当然不是,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诉讼离婚男方不出庭的话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男方不出庭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
·子女抚养权和和户口的依据是什么?
子女抚养权和和户口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夫妻...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
·挪用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
挪用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