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实现?
1、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探望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探望权利的人只限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探望权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可以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情形,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这就决定了探望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2、在以何种方式行使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等,又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见面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子女领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按时送回,这种方式的时间较长,有利于父母与子女的长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双方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下子女,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适应能力也较弱,因此适用见面性探望较为适宜。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4、探望权的执行:
首先,关于探视权双方可自行协商,法院也可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最后,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5、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人本来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当探望权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不配合而不能实现时,探望权人往往更加拒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以探望权人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各说各有理,矛盾越闹越深,这样的循环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不冲突的,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抚育子女义务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6、案例一:申请执行人王芳与被执行人李勇于2011年3月2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李智由王芳抚养,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有权探望李智。判决生效后王芳以李勇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勇则以王芳不让其探望李智为由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勇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王芳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芳坚持李勇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王芳家中探望李智,而李勇则坚持每个星期天带李智到其家中度过一天。同时执行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李智都很好。于是执行人员到双方家里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向其双方老人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勇每月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王芳,王芳同意李勇每个星期天下午将李智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王芳家中,李智上初中后,由李智决定其住所。
案例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王红与张良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晓由张良抚养。后双方就探视问题发生矛盾,王红于2008年起诉至法院,鉴于张晓当时年幼且在外地生活,法院判令王红可每月前往张晓住所探视张晓一次。离婚以后,王红和张良分别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后来张晓回北京上学,随着女儿越来越大,王红认为探望方式应发生变化,希望每周末到张晓的住处住一天;寒暑假可以与张良轮流抚养,其可以带张晓出去旅游,开阔视野。张良则表示王红每月可到张晓的居住地附近探望两次,每次半小时,但需要提前约,探望尽量在周末,其会在孩子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安排;同时,张良认为张晓每周末都要上辅导课,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探望不能影响到孩子的课程安排。
司法观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晓虽由张良抚养,但王红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王红要求探望张晓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良应协助王红探望张晓。但王红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张晓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张晓现在课业负担较重,故王红要求每周探望一次的频率偏高;结合张晓的学习安排,王红要求将孩子接走的探视方式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现张晓已回北京学习生活,2008年判决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每月探望一次的频率无法满足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交流,故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及张晓的生活情况对探望时间予以变更。判决王红每月可前往张晓的居住地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时且不超过三小时;张良予以必要协助,并可在场陪同。
王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红上诉要求每年长假期与张晓连续共同生活3天,既利于母女的情感交流和张晓的健康成长,又不影响吕松凌现阶段的学习和生活,改判每月探望两次之外,增加每年春节和国庆节,王红可以接走张晓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观点提炼: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父母离婚后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再婚亦不影响对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过进行定期探望,与子女交流,从而达到积极影响子女的效果。诚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所以,探望权的形式应当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孩子是所有家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生活中,即使父母离婚了,但是对于孩子,想必都是双方的心头肉。一般来说,当孩子的抚养权被判给其中一方时,另一方是需要支付费用到孩子成年的。但是不得不说,生活中,就是有一部分人因为种种的原因,就是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我国...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
·什么情况算是遗弃家庭成员,什么是遗弃罪?
遗弃罪能够很好的保障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境时不会遭到人性遗弃的影响,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道德底线,但对很多人来说对于遗弃行为和遗弃罪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要学会如何去区分遗弃罪和遗弃行为。那生活中什么情况算是遗弃家庭成员?什么情况算是遗弃罪呢?
一、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间...
·军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但是军人在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的。那么您知道军人离婚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
·收集离婚证据有什么技巧
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官司。要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必须掌握许多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收集离婚证据,有一些具体的技巧。那到底收集离婚证据有哪些技巧?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集离婚证据有什么技巧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
·协议离婚共同抚养权的可能性存在么
在现在这个社会,家庭离婚越来越常见,但是家庭离婚往往牵扯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按理来说,父母双方都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对于离婚的家庭而言还是需要划分清楚抚养权的。不过也有些家长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最后协商决定共同抚养的,协议离婚共同抚养权这种情况存在可能性么,下面还请看...
·复婚前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复婚前的财产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
·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有哪些
无论夫妻分居多久,此时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已经分居那么长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都有哪些呢?只有知道了哪些证据,那么接下来才能有针对性的来收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介绍。一、夫妻分居半年离婚证据有哪些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双方结婚未登记返还彩礼吗
一、双方结婚未登记返还彩礼吗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婚约彩礼方面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关于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六)...
·一、一方隐瞒精神病结婚是否合法?
一、一方隐瞒精神病结婚是否合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疾病:1.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