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我们首先是需要弄清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然后才是按照相关的补偿的标准来进行补偿,这样才可以尽可能的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那么,我们在进行确定人群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哪些标准来进行划分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6、服刑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7、独生子女。许多省份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或村级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法院一般也持支持态度。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 14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下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对独生子女家庭起诉请求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保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利于全面保护合法被征收主体的实体权益,从而使征收补偿工作真正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其实,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涉及到的工作还是比较多的,首先我们在进行确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的时候,对于集体土地来说,我们一般是需要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等因素。


·长葛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长葛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是什么?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会出现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现征地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方须依法按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农民补偿。而补偿的依据之一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安置方案必须经过公告后才能...


·土地政策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土地政策的制定原则是什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料,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讲,合理的利用好土地,能够为几代人造福。对此,我国也在适应时代的发展,制定了一些土地方面的政策。那么您是否知道我国制定土地政策的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土地政策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


·安徽省六安若干乡镇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六安若干乡镇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个是产权交换式补偿,另一个是货币补偿。 一、六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六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公司股东诉讼管辖地是哪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法》第2...


·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做出规定目的是让拆迁的相关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标准,以便于做出补偿费的金额。那么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全球土地使用年限国家
      全球土地使用年限国家 一、全球土地使用年限国家都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购买土地当年起70年,并非建房时间或售房时间。 新加坡土地使用权,99——999年 香港土地使用权,50-999年 英联邦国家,土地使用权,99——999年 泰国,土地使用权,90年,到...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


·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
      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我国的国土归属国家所有,有着土地共有化制度,人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是有期限规定的,如果土地使用证到期了,就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来使土地使用证延期,土地使用证到期延续须缴多少费呢?下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想要延续土地使用...


·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为了交通便利的需要,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建设铁路不仅需要大量的财政基础支持,还需要用到大面积的土地。因此,修建铁路时一般都要征收土地。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国家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纳税人,纳税人虽无土地所有权,但是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就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下面由我们为您做介绍。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后,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还需缴纳有关税费,不仅过户后需要缴纳,过户前也需将税费结算清楚。...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二、缴纳方...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