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需要什么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普通公民是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并不是那么简单,其确认也需要一定的依据。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需要什么条件呢?律师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讲解。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经登记确认,分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条件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条件及其相关知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首先需要符合文中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件要求,然后通过登记的形式进一步确定集体使用权。我国目前正在全国广泛推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发证,这对于进一步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十分有利。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们。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在中国土地是非常紧缺的资源,所以国家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土地的管理国家有许多的法律规定,不过对于这些规定其实当前并没有多少人能够了解,所以很容易会触犯这些规定,导致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必要的麻烦。那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呢? 土...


·上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现代这个社会,人们都是比较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就拿征收土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农民们都是比较紧张的,毕竟这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征收补偿款。那么,上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上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


·土地租赁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吗?
      土地租赁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吗?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


·合肥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
      合肥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在日常生活当中,一提到征地,您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您的土地被国家和政府在规划过程中拿去使用的时候,按照国家的政策是需要向老百姓发放征地补偿的。各地的政府会在国家的规定的大体框架下,对征地补偿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征地补偿的细则是依据本地的实际...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苗木补偿标准一、国家苗木征地赔偿标准苗木作为园艺观赏和城市绿化景观中的经济作物,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农村苗木被征收时,苗木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关于耕地征收的相关补偿,即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来源不同...


·缓刑收监是回判决地吗
      一般是回判决地。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一、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维权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怎么算的?
      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怎么算的? 一、北京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地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进行征地拆迁的,相关部门需要事先作出公告,让被拆迁人知道详细情况,而之后在双方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之后,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拆迁。那具体来说征地拆迁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征地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


·法律上征地补偿必须几个人?
      法律上征地补偿必须几个人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