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些问题? 一、公益登记
1、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因此,对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如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按现有承包土地现状确权登记;如群众认可,在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二、预留地的登记
1、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三、继承土地的登记
1、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以上就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常见问题的一些介绍了。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土地的承包的主体资格和继承问题登记两项了。我们要提醒您,您在进行确权登记的时候,对于您有疑问的土地问题,您一定要及时向在场的登记工作人员提出来,以免因错误的登记给您后期的土地使用带来困扰。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一、区别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因为进城务工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这样也可以得到一笔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的...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都知道我国是一个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但是我们所拥有的土地任由土地的使用权,很多时候会遇到进行城乡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但情况,就会将自己的土地征用,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用征地补偿来弥补造成的损失,那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土地征收...


·我国的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
      我国的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在其权属的变更上有着较为严格的流程和要求。而土地的使用方式的获得有三种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都有着一套完整的过程。和严格的审查要求。下面我们就土地拍卖的流程、相关知识有哪些为您作详细的介绍。希望您增强相关方面知识的认知。 根据《招标拍卖出...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所以制定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为的是让拆迁的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所出版的标准。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征地补偿标准几年进行一次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几年进行一次调整一、征地补偿标准几年进行一次调整?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征地工作程序的规定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是需要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对于您来说,在签订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合同中的条款使用土地的,而且,万一发生了什么土地使用上的纠纷的话,合同中的条款就显得很重要了。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2018年土地承...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作为我们国家的直辖市来讲,可能相关的政府政策会比较超前,这就能够表示,对于重庆市巴南区的征地补偿办法,会有些相关的规定,那么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具体看下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一、简要说明原告上诉被告的情况 原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提出的理由是否基于事实,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是什么,以及是否还提出了解除合同。 二、说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


·安徽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 安徽省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


·一、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怎么报案?可以选择在受害人住所地(犯罪行
      一、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怎么报案?可以选择在受害人住所地(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报案,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人住所地(犯罪行为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报案,无论在哪里报案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受理之后,如果发现不属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二、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