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产买卖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在房产买卖中,您是否遇到过一房二卖的情况呢?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怎么防范一房二卖的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二、不同形式的一房二卖及处理方式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1)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
(2)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总的来说,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对同一标的物(房产)签订两份及以上的买卖合同。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我们不仅要看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而且还要考虑房产登记的问题。由于在我国,物权是大于债权的,所以,已经进行房产登记的房产买卖合同享有优先被履行的权利。实务中,对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判断、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均需要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其专业性较强,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通常开发商在讲商品房卖的差不多了之后,基本上就要开始计划着将
通常开发商在讲商品房卖的差不多了之后,基本上就要开始计划着将小区的停车位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了。但有些业主就纳闷了,小区的很多地方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那对于小区停车位,开发商是否还有权进行出租或者出售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小区停车位可以出租或买卖吗
1.地面停...
·对于资金不够的购房者来说,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去买房,并
对于资金不够的购房者来说,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去买房,并不是必须要一次性全款购房的,而这样购房者则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那在实践中,应该要怎么办理贷款买房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贷款买房要怎么办理
目前贷款购房主要有住房...
·房屋出租人的应缴税费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应缴税费有哪些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缴纳下列税费:①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②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1%综合缴纳税款。承租人应当缴纳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100元/件,按双方约定...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不仅仅是出售一个房屋,此时包括房屋内必要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不仅仅是出售一个房屋,此时包括房屋内必要的设施如水管电线、门窗等等,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之后一起交付给购房者。而对于房屋内的不同设施,我国规定的保修期限不同。那究竟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呢?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
房屋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如果当事人自己有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会代为缴纳。如果当事人属于自由职业者,可办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行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哪些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
·离婚房屋分割案例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房屋分割案例的依据是什么?
房屋增值了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
·目前,按揭贷款成为很多购房者青睐的购房方式,但由于购房者对于
目前,按揭贷款成为很多购房者青睐的购房方式,但由于购房者对于办理住房贷款的事项不甚熟悉,以至跑了一趟又一趟,浪费了很多时间。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最好先搞清楚按揭贷款买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按揭贷款买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贷款额度要...
·房贷没还完人死了房贷怎么办
房贷没还完人死了房贷怎么办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
·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怎么办理手续?
您都明白的事离婚会涉及到两大事项,第一个事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二个事项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进行离婚房产过户,那么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怎么办理手续?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1、贷款还...
·一、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一、租房纠纷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租房纠纷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租房纠纷违约金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