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起来有: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开始清算,但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这也必将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当公司自行清算中出现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权益时,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什么人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会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应清算但未清算时,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



  (二)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法》仅仅明确了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对其他主体(如公司股东等)是否也享有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未作规定。事实上,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为了与《公司法》精神一致,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强制清算申请权,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法解释二》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企业在破产或者是解散时,需要对现有资产进行核对,对于企业解散的情形,可以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后,偿还债务,至于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则需要由法院指定的人组成清算组,在资产核对后,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


·破产清算企业退出的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企业退出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今市场竞争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企业会被市场淘汰,选择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经法院受理后,下一步就是破产清算,这也是整个破产环节中的重要一个步骤。完成清算企业就可以办理注销手续了,那么破产清算企业退出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请看我们...


·民法总则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
      民法总则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1、《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


·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是什么
      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是什么 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二、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


·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什么?
      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什么?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果股东在他的出资范围之内有限的承担公司的债务偿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破产...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解释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解释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


·非破产清算如何对员工进行赔偿
      非破产清算如何对员工进行赔偿对于经营不善,资金断裂的企业来说,破产清算是其最常见的处理方法。然而,除此之外,当企业的资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时候,不需要申请破产清算,可以实行非破产清算。自己清算员工报酬、债务债权等项目。那么,非破产清算如何对员工进行赔偿?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定义 ...


·破产清算后剩余债务怎么办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此时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依法赔偿。而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企业破产要不要解除租赁合同
      企业破产要不要解除租赁合同1.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企业破产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停止生产经营,破产企业作为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严格讲也应当解除。如果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符合破产企业的整体利益,那么可以有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变更合同的主体...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