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一是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显然两者不尽相同甚至冲突。其一、旧司法解释先概括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采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个人债务。概括方式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明确列举又难免挂一漏万。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推定性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列明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二,旧司法未明确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法定例外情形分配给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的除外”。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所述,夫妻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整体而在财产的问题上必须共同处理,不管是有利的财产所有还是财产上的债务问题都应该共同负担的,但是夫妻二人实际上也是独立的个体也应该有合法的权益,所以只要是对方隐瞒的债务就需要自己承担。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贷款还清银行不给他项权证怎么办?
      贷款还清银行不给他项权证怎么办? 在房屋抵押以获得贷款时,贷方往往会获得房屋的他项权证,在正常的情况下,贷款还清楚之后,贷方需要还给借方他项权证,和或者是注销,但是贷款还清银行不给他项权证怎么办,您通常采用的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胜诉之后,去注销他项权证,这是很正常的,让我们来看...


·公司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将贷款额按还款期数均等分为N期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将贷款额按还款期数均等分为N期,按每期未还本金额乘贷款利率等到当期应还利息;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将贷款期间的本利和年金化,每期偿还的本息和均相等。利息计算较复杂,每期利息均不相等,但每期本息和相等。第一期利息为占用本金额乘贷款利率,将每期偿还的等额年金减第一期...


·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在借款给他人时,借款双方最好出具借条,并确保借条的效力,以避免纠纷。那么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效力?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会对借款双方产生约束力,所以在写借条时,双方都应仔细斟酌,以保证自身利益。那么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该怎么写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极为常见,通常在我们借款时需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对于借款合同的一些属性,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其中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嘛?这个问题常常有人询问,那么以下就是我们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您参考。一、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


·应该如何书写借条才有效
      应该如何书写借条才有效 一、应该如何书写借条才有效 法律对借条的严格规范如下: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


·欠债不还起诉律师费标准,起诉程序是什么?
      欠债不还起诉律师费标准,起诉程序是什么?一、欠债不还起诉律师费标准 律师费标准,根据当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及和律师协商为准。相关规定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


·安监局罚款可以减免吗?
      安监局罚款可以减免吗?安监局罚是不可以减免的,但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


·借钱没确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借钱没确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一、借钱没确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1、当事人之间借钱时没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贷规矩,民间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