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到了谁来赔偿?

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到了谁来赔偿?

在确定某民事行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是车辆遭受到高空坠物的侵害之后,此时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到了谁来赔偿?一般来说,由于此种类型涉及的案件当事人比较多,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一、高空坠物把车砸了谁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应该向发生物体坠落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就何女士的情况,如果确认为高空坠物,但是无法找到具体哪一家,应由楼上所有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是极其危险的因素,坠物一旦砸中人,轻者受伤,重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无法估算。坠物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坠物事故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楼房越建越高,室内空间有限,很多人习惯将一些杂物堆放在阳台上或防护栏里,很容易掉落。如果楼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场所进出口、商业区等,坠物砸坏车辆、砸伤甚至造成人员伤害的几率非常大。作为业主,必须时常检查自家阳台和窗台上的花盆等杂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风险;作为物业等管理者,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现谁家防护栏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时提醒和警告。从小处着手,人人知文明、护文明,才能预防高空坠物的事故发生。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整栋楼的业主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仅是导致车辆受到损害,没有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侵害,那么,需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是比较少的。

·车主在异地怎么处理违章?
      车主在异地怎么处理违章?随着小汽车的普及,最近几年自驾游非常流行。车主开车到外地的话,稍微不注意的话就可能导致交通违章。很多时候,车主因为有急事,就没有来得及在当地处理交通违章就返程了。等回来之后,车主就应该考虑处理违章的事情了。那么,车主在异地怎么处理违章?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


·一、出租车剐蹭找我要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一、出租车剐蹭找我要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出租车剐蹭找我要误工费需要赔偿,一旦跟出租车撞了,就意味着对方不仅仅要修理车子,还要因为修理车子而耽误上工,出租车司机在维修车子的期间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若是全责的话,不仅仅要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还要是停运费和司机师傅的误工费。 而且...


·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
      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 一、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物产丰富的国家,不仅自然资源富饶,同事也存在许多自然灾害,比如地质灾害,而在地质灾害中又以地面塌陷最为显著。作为地质灾害,地面塌陷是无可避免的,那么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呢?地面塌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解答...


·车子被侵占怎样要回来?
      车子被侵占怎样要回来?车子被侵占可以通过和对方私底下协商,或者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车辆的索回。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起诉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方面产生纠纷的,多数都是因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那此时想要获得有利的判决,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那么起诉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的陈述;...


·每年都会有许许多多的人们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每年都会有许许多多的人们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是人身安全,有的是财产安全。而其中造成的那些财产安全,就需要由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赔偿,而在赔偿中,主要赔偿的就是车辆的损失赔偿,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车损到底应该怎么赔付呢?首先,在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车损究竟应该怎么赔付,...


·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交叉部分权利不同点有哪些?
      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交叉部分权利不同点有哪些?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


·对方有车有房欠钱不还怎么办
      对方有车有房欠钱不还怎么办?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封对方的车辆和房屋,并拍卖,用来偿还债务的。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护理费怎么判决?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护理费怎么判决?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一级伤残护理标准为完全护理或者大部分护理,护理费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者4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


·一、交通事故赔偿金第一受益人是谁?
      一、交通事故赔偿金第一受益人是谁?第一受益人是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