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 诉被告 市 镇 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 市 镇 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 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2008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前,被告已与第三人续订了原合同,现续订的合同仍未到期。要求履行续订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林场分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至2008年9月30日止;并约定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该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2008年10月初,被告原村主任陈桂申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上备注:同意原合同续签肆年整。2009年元月6日,被告现村主任 又在该合同上备注:同意上述意见。第三人现仍在承包管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因第三人承包的土地未能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移交给原告,原告按合同每年应交的2000元承包款变更为每年实际交纳1670元。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款的收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现在是否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第三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将其续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庭审中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先,并约定了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后,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其行使了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续订了4年的承包期。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内容,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只能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在第三人放弃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才负有履行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给原告的义务;第三人行使优先承包权继续承包管理其原承包的土地,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及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份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解除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种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为了交通便利的需要,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建设铁路不仅需要大量的财政基础支持,还需要用到大面积的土地。因此,修建铁路时一般都要征收土地。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兴泉铁路三明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规定
      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规定 因为现在的社会是发展的越来越快了,所以在国家政府修建楼房和建筑物的时候就会将这种因为占地规模很大的集体土地厂房给征收了以便于修建新的建筑和楼房大厦,作为被征收的可以得到应有的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 厂房征收补偿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


·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如今,铁路是重要的交通方式,可是如果要修建高铁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征用农民耕地的问题,那么就需要给予居民一定的补偿。而且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很多聊城的居民比较关心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一、聊城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我国...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一、针对违约方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纠纷: 1、如果对方虽然违约,但不是蛮不讲理,态度也不是极为蛮横,有协商的意愿,有的还表示只要改变一些交易条件,就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对这种情况,建议和对方协商,从情理上把道理说清楚,希望对方能按照协...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只要发现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发生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诉讼时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洛阳市土地使用证怎么变更?
      洛阳市土地使用证怎么变更? 适用房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原土地持有人会将土地使用证变更,比如使用期限到期,原持有人死亡需要有继承人持有土地等等。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使用证变更要经过哪些流程。那么,洛阳市土地使用证怎么变更?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众所周知,房产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对于不同房产,土地的使用年限相信您都比较清楚。然而,除了这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不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本文将介绍到这些内容。律师接下来将和您分享...


·法院拍卖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房子合法么?
      法院拍卖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房子合法么? 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欠缺,在农村,人们总是以为,我在土地上建了房子,我把土地,买过来了,这土地就是我的,我可以对它做任何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对于农村来说,除了有特别规定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么?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像乡镇、农村的房屋就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的。我国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比较严格,现在一些地方推出小产权房,价格便宜,只是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土地,这让人不禁产生疑惑,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么?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什么样的房地产纠纷能提起诉讼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当发生纠纷时,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去选择如何解决纠纷,合同对救济途径没有约定的,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那么什么样的房地产纠纷能提起诉讼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样的房地产纠纷能提...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