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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漏洞的避免

企业在发放终止合同意向书时却因为员工的“面子”,而未将书面同意书送达。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可委派两名员工先送达,并声明如员工拒绝签字也视同送达。一些企业在操作中,采用当即要求被终止合同的员工写出关于申请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的办法,此类问题也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提前30日解决终止合同意向书送达问题。要注意完整性、可操作性,意向书中写明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有效期、不办的后果、自动顺延的时间等等内容。严格按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来办理,该补偿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决定,并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送达时除劳动者外,应当至少有两个在场。如果劳动者以种种借口拒签,送达人当时应记录在案对于非常刁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妨采取律师见证、司法公证或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终止漏洞的避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应具体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条件最好不要并列,而是其中之一即可,以便劳动合同终止的确认和操作。

二、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应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规定对公司拟继续使用的员工,应在本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前×工作日或本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年初第一个工作日或上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征询其意见。未征询其意见的员工或征询其意见后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次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离厂手续。

三、公司应制定“员工守则”,强化制度管理,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上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汇编其中,人手一册,让员工知道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并将之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使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劳动争议时,该“守则”可作为法律依据之一。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该公司错误地将《劳动法》第26条、第31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条件(即提前30日通知对方)运用到韩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这样不妥当的操作,也使得韩某“有机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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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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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如何判断?
      1、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3、集体合...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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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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