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讲的某种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允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6日,该规定废止。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补充规定,国有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2001年10月6日之后录用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另《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上述第一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


·求职签合同,哪些条款要盯紧?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


·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该司法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者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退还住房补贴?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并未强制性规定其他情形不能与劳动者订立...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就需要劳动者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签订劳动...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能否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


·伤残等级鉴定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赔偿协议,法院能否予以变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