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保管合同适用吗
留置权 保管合同适用吗留置权在生活是非常常见的。在保管活动中,本身就存在保管物,那么,它是否就等同于留置物,对于寄存人,即被保管人,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保管合同中是怎样约定的,而留置权保管合同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保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 寄存人: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二、保管人的留置权
(1)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保管人基于保管关系,对于与保管物有牵连关系的到期债务进行了清偿的,可以请求寄存人偿还。寄存人不予偿还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现实生活中大量小件寄存业务采取保管前收费的办法,视为“惯例”。
(2)寄存人违反约定不支付保管费(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保管费用的,不足部分成为保管人对寄存人的债权。变卖拍卖所得价金,多于保管费用的,保管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须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行使留置权。因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人寄存的手表是寄存人祖传的,对寄存人具有特殊意义,可以与保管人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也不得对该手表进行留置。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保管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从中可以看到合同中有一条提到了留置权,是一项是否选择,说明留置权的部分是可协商的。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都会约定好,但不排除未明确说明的情况,因此,在保管活动中,如果对合同规定存在异议并且可能涉及到自身利益,当事人应该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联系律师。以上就是对于留置权保管合同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也可以向我们网站的律师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帮助,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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