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怎么办?
一、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怎么办?
房东和承租人,携带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所有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等材料到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叫号办理“住房租赁网签业务”。在房产交易中心,领表填写《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申请书》。被叫到号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柜台提交资料和申请书。办理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出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业务回执》完成网签。
二、《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法规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市场监测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当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租赁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及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
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即时对外发布;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经房源核验后,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房源信息的,还应当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实名认证。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第八条 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租赁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签订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出租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租赁当事人可前往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网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网签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完善租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租赁当事人需要纸质证明的,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集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凡适用本办法的住房租赁活动,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承租人向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平台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其网签合同信息,用于比对核实。
第十一条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租赁平台操作规程、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等配套文件。
除了上海之外,其他的省份还没有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详细规定,根据上海市政府部门的规定来看,租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操作流程还是非常简单的,未来国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政策也会不断的完善。
·房贷没还完人死了房贷怎么办
房贷没还完人死了房贷怎么办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
·一、以租抵债买卖不破租赁住房适用吗?
一、以租抵债买卖不破租赁住房适用吗?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
·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可能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的公民不太了解,当地的房管局针对房产过户的时候,实际上是有过户费的,也就是说房产过户不是免费的。虽然每一套房子在过户的时候,具体要交纳的过户费用可能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过户费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是,夫妻离婚房子有过户费怎么算?
...
·不可以买的二手房有哪些
人们在选购房屋时,需要知道哪些房屋可以购买,哪些房屋不能购买。否则,一旦购买到法律规定但不能购买的房屋,将会导致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二手房买卖亦不例外。那么现实中不可以买的二手房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可以买的二手房有哪些
一般来说,二手房是可以买卖的,但也有...
·回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
·如果该自建房是一方婚前建造
如果该自建房是一方婚前建造,在结婚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并且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该属于婚前建造房屋的那一方。如果,该房屋在建造时产生了债务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双方在共同偿还债务,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该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作为另...
·购房合同中会标注电梯品牌吗?
购房合同中会标注电梯品牌吗
这个一般不会,但设计图纸上会有要求。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
·成都买房办假离婚的流程、后果是什么?
一、成都买房办假离婚的流程使用假离婚证买房流程和使用真实离婚证买房流程差不多。只是在办理贷款时候多半个假离婚证。流程如下:1、首先通过媒体收集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各种信息。2、通过对自身的消费需求状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衡量与分析,初步确定一个适合自身实际需要的购房框架,然后结合收集的各...
·什么情况下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
什么情况下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 一、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在我们进行房屋补偿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房屋的评估的,因此,房屋的价值评估的细则是十分重要的,是需要公平公正的。那么,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
·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权属认定和离婚分割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权属认定和离婚分割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女方认为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有财产是极大的不公,男方认为婚前购买的房产大多是父母出资或支付首付,女方没有参与权属份额的依据,有的男方还会在购房时加上父母的名字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买房子加上父母的名字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