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被工商局发现了,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被工商局发现了,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自主创业,也越来越多的企业注册;虽然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我国有严格监控流程,但是也存在着部分非法公司或者个人,编造、制造假的地址欺骗工商局,取得工商登记,这些造假公司注册地址的行为是需要承担非常重的法律后果的。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公司注册地址分类和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


设 立中公司若成立,将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由股东连带承担。具体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釆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注册地址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写字楼

一般写字楼是可以直接注册的。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页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和租赁人和业主或者物业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这种地址不需要特殊的程序。

2、商业用房

区分房屋用途是否为商业用途的,主要是看房屋产权证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商业的或着办公用途的直接就可以使用。产权单位为小业主的:房产证完整的一套复印件上每一页都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字,《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页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和租赁人和业主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

3、居民楼


居民楼又称民宅,就是供人们居住的地方。现在政府已经放宽政策,可以用居民楼来申请注册地址。不过需要经过一整套的手续才可以获得居委会的盖章。


4、虚拟地址


(1)由有分租房资质的公司提供的虚拟办公地址

这种地址是有正规的有分租房资质和房产经纪资格的公司提供的。里边的办公条件都非常好。提供的服务也是面面俱到。


包括:地址提供;提供本地电话号码;提供秘书服务,以你公司的名义来接听电话,并转至你电话;免费的前台服务;免费收发传真,信件留言;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提供会议设备等,当然还有一些政府的或者开发区提供的地址;也都是真实的。

(2)凭空捏造的地址

这种地址一般都是代理注册公司在注册的时候给客户提供的,几乎不需要花一分钱的地址。主要是可以用来注册。现在用来分辨的唯一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有相关附属说 明。一般这种地址是通不过年检和地址变更的。因为在年检的时候工商局会去核查地址,而在你要做地址变更的时候工商局也会核查地址。因为地址本身就是捏造出来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选定注册地址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册地址的房屋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的,但必须持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罝协议等。无论是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必须荽求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所以若是租赁的办公场所,必须荽房东提供产权证明;


2、注册地址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所以在选择注册地址的时候所租赁的房屋尽可能是个人的,这样注册登记时的手续相对简单;


3、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性质可以是住宅、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所以公司地址 若是注册到自己的家里也是可以的,若产权性质为住宅或商住的,待企业名称核准下来后提供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若物业公 司盖章还需提供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政策规定同一个地址是可以注册多家公司的;

5、公司成立后注册地址若是变更,尤其是跨区变更时的税务变更手续十分麻烦,所以尽可能确定注册地址的稳定性;?

6、无特殊规定工商局一般不去注册地址进行场地勘察,但是在公司成立后税务局一般都会去场地勘察。


以上就是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需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得来说,公司注册要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注册流程和程序进行注册,不要弄虚作假,公司注册地址的选择要真实可靠,如果是虚拟地址必须要使用真实的、合法的虚拟地址。以免被工商局查出,将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职工休年假,想用的别的方式代替,那么补休可以代替年休假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补休可以代替年休假吗 国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带...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是怎样的? 1、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有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有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如果员工拒绝,则要扣员工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员工拒绝加班扣工资吗?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拒绝加班扣工资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


·2023辞退员工用哪种方式?
      单位辞退员工用哪种方式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具体有什么?地面砖工程质量是指在验收铺地砖的过程中,对瓷砖的平整度,色差和划痕等的质量检验。通常我们可以目测出地砖的对缝以及拼花是否整齐。如果出现了裂缝及裂纹等状况时,则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呢?听一听我们怎么说: 第一、地板...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意思?一项工程的建造时间可能长达数年,在这数年间工程质量也不容轻视。对质量的把控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小细节之中,因为一旦有某个细节不符合法定标准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事态更加严重必须及时处理。那么,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件,此时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要是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有些什么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有些什么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现在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金钱损失,还有可能对企业造成名誉损害或导致破产,以及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国家现在对质量有了相关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接下来就...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住在郊区外的人们受到施工噪声排放的影响特别大,因为很多的工厂都是办在郊区外,人口较少的地区去,但是尽管这样,还有有很大的污染,还是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施工噪声排放...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