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并发症的定义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

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况或前一种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乙型肝炎等。

并发症与合并症的区别在于前后两种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就是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就是合并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要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出血或脑梗塞,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并发症与后遗症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并发症发生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后遗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后。2.治疗效果不同。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痊愈或减轻,临床表现具有可逆性,而后遗症通过治疗,临床表现不能改善,具有不可逆性。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突然出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并发症能够预见,部分能避免和防范、部分不能避免和防范;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防范。

二、并发症的分类

㈠根据并发症引起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并发症和治疗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又可分为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

1、疾病并发症是指由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在临床上常见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高血压患者容易并发心血管病变、脑血管病变,分娩时亦会引起羊水栓塞甚至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发病况。

2、手术并发症是指由手术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

3、麻醉并发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㈡根据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其发生,可将其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可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发生;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难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其发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防范的认定标准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防范,而不是以具体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为标准。

三、并发症的民事责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虽可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这是由于临床医学还有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决定的。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防范不等于不防范,由于其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尽可能使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仍然发生了并发症,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使可以减轻的并发症加重,患者的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中的伤残情况主要分为了四级,其中有一级是三级丁等。不
      医疗事故中的伤残情况主要分为了四级,其中有一级是三级丁等。不同的等级下面,对患者的赔偿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该赔偿多少钱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该赔偿多少钱 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补助赔偿计算。 三级丁等...


·医疗纠纷赔偿法律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法律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首先需要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复杂的评估程序把它们的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但是您知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如...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医疗过错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


·最新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


·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发生医疗过错后,当事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确定赔偿金额,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医疗过错鉴定,和其它司法鉴定相比,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哪些情况不适合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我们就这些问题通过下文给您带来相关阐述。 一、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


·医疗过错去哪找理由?
      医疗过错去哪找理由?如何区分责任? 医疗过错去哪找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诊疗阶段常见的医方违规行为: (1) 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 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 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4...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这一般就是属于行政调解了,当然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争议的,才能进行调解。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有哪些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有哪些规定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参与度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一般分为四级,并且其中还具体包括了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针对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其中又具体分为甲、乙、丙、丁等等级,均是根据伤者的伤情程度来划分的。今天,我们及具体来了解一下其中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医疗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医疗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等,并区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并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多为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少数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极少数满足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