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遇到非法集资哪个部门投诉管用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举报非法集资应该到哪个部门

最近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简单来说,以后打击非法集资确定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所在地区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消除监管真空。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的处理办法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四、非法集资如何立案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行为有处查权,遇到非法集资的居民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反映及投诉,由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受理,应要求还可成立相关的专案小组对非法集资个人和单位团体进行追查审理,个人要提高鉴别非法集资陷阱的能力,当地政府也要加强对民众在这方面防范意识的学习。


·劳动关系确定法律规定有哪些?
    正式步入社会工作之后,无论是进入大企业工作还是进入小企业工作,都应当签订劳动关系合同,避免陷入劳动关系的纠纷,毕竟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劳动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关系确定法律规定的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是五险一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是五险一金包含什么以及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相信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工薪阶层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章丘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为您讲解一下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辞职是否有时间限制
    员工要是因为个人的一些原因而想要辞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也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的。而我国《劳动法》中就辞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通常劳动法 辞职是否有时间限制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法 辞职是否有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辞职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是否收个税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是否收个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


·建筑工程质量允许偏差是否有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允许偏差是否有规定 现在社会上其实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是非常大的。因为现在我国公民不仅要求工程的质量要有所保障,在确保质量的同时,也要追求工程质量的耐用性和美观性等各方面。就比如最基本工程质量,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就有着专门的评定标准。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建筑工程质量允许偏差是否有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允许偏差是否有规定? 建筑工程的有很多分部,每个分部又...


·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一、现在工伤鉴定报告补办可以吗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只要按规定程序得到工伤鉴定书。那么不慎将其弄丢的时候只需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病历到相关部门调取原件并复印,然后再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个章,此复印件就会和原件一样有效力了。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 均须按本办法规定, 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