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酒驾和醉驾是严重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酒驾和醉驾是严重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醉驾极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在学习驾驶证的过程中。对于安全驾驶是每位驾驶员都必须掌握的知识。厦门醉酒驾驶证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
醉驾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作为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罪三年多以来有力地打击了“醉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维护了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修正后的法律以及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以下就醉驾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
一、入罪标准
醉驾入罪标准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一律入罪是否合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同时要构成“情节恶劣的”这一前提条件,才能构成犯罪;而法律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对于醉驾,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才应当给予刑罚惩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陈兴良主张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了对“刑法明确性”的要求:法律必须明确,否则无效1。《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媒体对一些醉驾案件的大肆报道引起公众关注,醉驾的入罪标准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不入罪的情况,只处罚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赵秉志认为,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醉驾有不同的危害性,对醉驾应该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律入刑2。高铭暄认为,应该慎重对待“醉驾入罪”,“情节显著轻微”需要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行为、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提到了“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的问题,特别强调了对醉驾行为必须注意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3。
二、量刑标准
关于量刑标准问题。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驾”行为的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止驾驶。不管是酒驾还是醉驾都严重违反了安全驾驶的规定,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吊销驾驶证是对驾驶人员的惩罚。车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安全驾驶。



·一、矿工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矿工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矿工五天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国家规定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将旷工的性质明确化、制度化。如定义连续矿工3天,一月之内旷工5天及以上为严重违纪。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


·建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建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建筑工程在进行修建的时候,像脚手架这些工具都是必不可少的,工程人员在脚手架上面攀高下低,所以说对于脚手架的工程质量一定要有所保障,否则员工的生命安全就会存在很大的隐患。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当中的脚手架工程也会承包出去,我们将为您介绍建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建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


·在我国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多久出结果?
    在我国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多久出结果?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在参加完劳动能力鉴定面检后三周左右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鉴定结论,也可等劳动能...


·上班时间打架不算工伤吗?
    上班时间打架不算工伤吗?上班时间打架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不能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


·工伤评残等级不服怎么办
    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


·珠海劳动关系备案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珠海是我国的开放城市,在哪里有大量的就业机会。很多的劳动者前去珠海寻求自己的就业岗位。但是和就业相关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很多一部分的劳动者对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并不很了解。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珠海劳动关系备案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珠海劳动关系备案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备案就是已做登记.已存档。...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或者采用的施工技术有误,就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这在建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那么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


·最新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针对临时工,我国也是指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最新的临时工管理办法全文,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