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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
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
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
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格式一 注:本格式用于事实收养公证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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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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