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网络赌博可能按照赌博罪定罪,也可能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要看犯罪者具体的犯罪行为。量刑通过组织人数、参与人数和赌资数额确定。网络赌博和现场赌博赌资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于其特殊性,故按照投注和赢取的点数乘以其实际表示进行计算。危害和情节不严重的可能不以犯罪论处,有疑问可在咨询。

一、赌博罪量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注: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实践中各地对何谓“情节严重”认识不一。为统一司法尺度,《意见》从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危害等方面来衡量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避免扩大或缩小打击范围,参照《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意见》规定,在以抽头渔利、赌资数额或参赌人数为标准来衡量开设赌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相应数额是《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罪的起刑点的6倍,即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

对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两类开设赌场行为,由于行为人不直接抽头渔利或参赌获利,难以以抽头渔利数额或其行为所涉及的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于这两类行为的行为人从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且非法获利的性质与前述抽头渔利的性质类似,因此《意见》规定,对这两类行为,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与抽头渔利数额标准相同,即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且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网络赌博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实践中,国外赌博网站一般在境内首先设立总代理,再由总代理向下发展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再向下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再发展三级代理,以至多级代理,各级代理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赌博网站的代理越多,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越大,社会危害越大。鉴于《解释》曾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未成年人是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群体,又处于心理、身体成长期,自制力相对较差,比成年人更容易陷入网络赌博陷阱。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见》规定,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认定问题

(一)参赌人数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网络赌博中参赌人数、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与开设赌场的普通方式不同,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给参赌人、下级代理提供的是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而非物理场所和有形的赌具,因而网络赌博参赌人数通常与赌博网站上的会员账号数相同。因此,《意见》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明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有些赌博网站并不留存投注记录,每一场赌博结束后所有数据立即消除,认定赌博的证据是银行的相关记录。因此《意见》又规定,可将向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转入、转出赌资的银行账户数量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二)赌资数额的认定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网络赌博中赌资的计算方式,也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网络赌博中,为了方便参赌人投注,用作投注的对象往往只是“点数”,而不是实际的资金。只有在结算时才按照每一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输赢数额,然后再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关系。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场赌博中的筹码。因此,《意见》重申《解释》的有关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用这种计算方法计算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能够客观反映并准确计算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或者赢取款物数额。

实践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人通常使用专门银行账户流转赌资,故《意见》又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实践中很多参赌人员使用自己日常生活使用的资金账户进行投注,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开设赌场者的资金账户,并不适用于参赌者的资金账户。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参与者和游戏中的虚拟人物对赌,或者基于游戏规则而进行的虚拟赌博,均与网络赌博不同。但是,也存在一些以网络游戏为幌子的网络赌博活动。在此类活动中,参赌人通常将资金兑换成“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这和将赌资兑换成“点数”进行投注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行为人将金钱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虚拟物品可以再次兑换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的情况下,虚拟财产已与现实财产发生了真实联系,应当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意见》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赌博罪论处时组织三人以上,同时赌资达到不同数额的分别处以不同罚金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用网络形式组织开设赌场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赌博只是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形式之一,实际案情中用少量财物赌博娱乐、经营的不按犯罪论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一些严重不负责任的人,不履行或是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害,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那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


·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最新徐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如干涉他人婚姻、勒索财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可能从非法拘禁犯罪转化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绑架罪。而单独就非法拘禁罪而言,您知道具体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徐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吧。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


·作为为死罪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一、作为为死罪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作为为死罪辩护人享有的权力有: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二、死刑案件辩护人的权利的具体内容 1、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明...


·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1、在民事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


·四川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何判刑?
    之前一起四川辩护人在法庭上做假证的事件在网络上疯传,引起了到多网友的围观,严重的违法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不负责的行为,那么四川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何判刑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四川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何判刑?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微信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微信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微信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通信手段,由于通过微信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是谁,现在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的一种重要途径。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着少许的区别,下面以微信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以及会出现的特殊情况。 一、微信网络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