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对公司如果有出资的话,那么行为人是可以在公司中占有相应的股份的。并且,生活中各位股东的出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除了您常见的现金出资的方法以外,如今还包括通过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一些心术不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虚假出资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是什么?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常见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三、虚假出资怎么办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的话,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罚款,罚款标准为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除此以外,还需要承担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违约责任。虚假出资其实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新婚姻法 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谈到房产问题,无疑是涉及到离婚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应当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根据司法实践,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界定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或婚后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的孩子,...


·虽然房价日益飞涨
    虽然房价日益飞涨,但是人们还是希望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种情况下先付首付在慢慢的按月供房成了大多数普通家庭的优先选择。那么买房子付首付要求有哪些呢?我们要证明是不超过60岁的且证明有稳定收入的成年人。适用对象:18-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房屋购买价格的30%。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


·一、如何写房屋买卖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一、如何写房屋买卖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协议里面会约定要一些权利和义务,但也要注意协议的内容需要进行严谨的书写避免买卖纠纷。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


·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是怎样的?
    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1.产权登记出资方: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2.产权登记配偶或双方:出资行为是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方款的贡献大小。 (二)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产权登记夫妻双方或个人:共同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


·买房前要准备什么?
    买房前要准备什么? 买房是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因此买房前做好资金和心理上的准备是十分必要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几个方面:买房目的,买房预算,买房时机,房地产知识。通常买房有两个目的:自住或投资。如果是买房自住的话,您要考虑的是地段、环境、交通、价格、房型面积、配套设施等多种因素;如果买房单单是为了投资,则除了以上这些因素之外,还要考虑房产能否升值以及投资回报的问题。 二、在买房子...


·一、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有法律效力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有法律效力吗?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日期有误并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一、对于亲戚可以继承房产吗? 房屋亲戚能能不能继承要依据继承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只有法定的继承人能继承,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要看遗嘱的内容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房产继承法全文
    在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叫做房产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方面的内容,都是统一被规定在《民法典》当中的。下面是《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内容。 《民法典》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