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诽谤和诬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诽谤罪和诬告罪具体指什么? ?


1、《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二、两者有什么区别? ?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要件不同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四)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五)诽谤罪的认定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任何人在受到他人诽谤和诬告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坏人接受法律制裁。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诽谤和诬告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可浏览延伸阅读了解更多信息。


·我国的交通法对于醉酒驾驶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因为醉驾不单单危害
    我国的交通法对于醉酒驾驶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因为醉驾不单单危害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还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不但会被吊销驾照,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后被拘留起来。那么醉驾有啥好办法可以缓刑的吗? 一、醉驾被判处拘役能否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为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


·人寿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是什么?
     大家肯定对于交强险都是有着了解的,交强险是我们国家规定的车辆必须要缴纳的保险,交强险的保障内容是有很多的,交强险其实是可以通过人寿保险进行缴纳的。人寿保险对于交强险的规定也是有很多,那么人寿保险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交通事故案件应当起诉谁
    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候起诉的人就是原告,那么具体应该起诉谁呢?换言之,也就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是谁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法律上还规定有其他情形,例如借用,雇佣,挂靠等等,具体情况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


·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在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度不够当前伤情医疗费用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需要满足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


·交通事故鉴定没有伤残等级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鉴定没有伤残等级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达不到伤残等级,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在小区内停车收费合法吗
    在小区内停车收费合法吗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形式,那就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受害人家属,目前我国各地赔偿标准不一,那么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一个了解。 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00元×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
    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于担保双方的交易诚信以及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往往会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但是,不少初次投标的企业由于对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这个问题不太熟悉,而错失了宝贵的竞标机会。所以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交么 1、法律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