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法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民法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

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

二、《民法典》总则新增条款

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三、《民法典》总则有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则有三点变化: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2、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没有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变化,之前规定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耽误多少,补多少”,最多补六个月; 现在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一律补六个月。

四、《民法典》总则无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与《时效规定》第5条相同。

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时效规定》相同。

《时效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此之前其他法规对于一年的规定是存在的,而且有具体情况的限制。此外总则新增了无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的诉讼起算点;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的规定变更为可补六个月;不适用该法律、不予支持的情况。部分条款无任何变化,具体案件仍要根据情况综合参考法规,有疑问可以进行咨询。


·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
    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而醉酒驾驶性质更为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醉酒驾驶一经查实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潍坊醉驾关多久呢? 一、醉驾入刑的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凡是发现醉酒驾驶...


·临时身份证能坐火车吗能进火车站吗
    可以。很多大中型火车站24小时都可以办理,如果是比较小的车站,工作时间并不是24小时都是有工作人员值班的,因此建议打电话咨询,以免耽误行程。找到铁路公安制证窗口。一般火车站在售票大厅会开辟一个单独的制证窗口,有的车站也会在售票大厅外面设置。如果找不到可咨询车站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


·上班路上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路上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路上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主要责任在对方的话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醉酒驾车事例会遭到什么处罚
    醉酒驾车事例会遭到什么处罚 其实我国将醉驾入刑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从目前的检测数据来看,其实醉驾这种行为已经大幅度的有所下降.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醉驾这种犯罪活动已经在社会上彻底被杜绝了。根据所统计的数据来看,还是存在极个别司机醉驾的这种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醉酒驾车事例会遭到什么处罚? 一、醉酒驾车事例会遭到什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可以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一)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


·机动车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定
    机动车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定很多时候因为后车的跟车距离太近,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前车采取制动的话,后车就会避让不及,双方追尾撞在一起。据调查,现在交通事故中因为追尾导致发生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这个时候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也需要先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那其中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定1·汽车发生连环追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高速路面上...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不同
    现实中,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都是由机动车驾驶者构成的犯罪,同时这两个罪名也都属于过失犯罪,这就让很多人不太能够分得清楚这两个罪名的。接下来,我们带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不同点,帮助您了解相关内容。 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