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是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处理该侵权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民法典》实施之后,必然会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有哪些。

(一)一些特殊主体的当事人资格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这就直接呼应了居委会、村委会的当事人资格。

2、非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其他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成为当事人)。“其他组织”在民法上通常称作“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在旧《民法通则》中曾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见,非法人组织既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3、胎儿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处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当然,在日后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文书中如何标注胎儿当事人的身份(毕竟尚无姓名),也是个需要解决的小问题。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而在民事诉讼法上,公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则只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与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民事诉讼,需要设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修改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民法活动中需要监护人,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是一致的。

(1)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7条)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83条)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典》第32条)

上述第(3)点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若无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则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典》第188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若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法),而并未丧失民事诉讼法上的起诉权,此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案件。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若无被告的抗辩,法院也不得主动判决原告败诉。必须在被告抗辩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基础上,法院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五)特别程序相关问题

1、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民法典》24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见,《民法典》将申请主体在原来“利害关系人”基础上又增加了“有关组织”。根据《民法典》第24条第3款规定,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关系(宣告死亡优先)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公民,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在原有的民法通则中,并未将胎儿的民事权利写入民法通则,而《民法典》则肯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并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从10周岁修改为8周岁,在诉讼时效方面,《民法典》也将原来的两年时间延长为现在的三年时间,这些修改对民事诉讼必然是有一定影响的。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一、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量刑会受到影响吗? 提交抢劫罪二审辩护词后可能会影响量刑,若是做罪轻辩护,在辩护词之中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案件发生第二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那么在购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您知道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都有哪些吗?而交强险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一、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哪些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


·一、交通事故伤没治好能结案吗?
    一、交通事故伤没治好能结案吗?交通事故伤没治好能结案,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会送到医院里面治疗,要是伤情比较严重可能需要在医院里面住上一段时间,有些事故的受害者在医院治疗后已经痊愈了,也出院但就是不肯结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程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事故认定,一个是损害赔偿调解。在事故认定程序中,车祸伤者不能决定程序的终结,主动权完全掌握在...


·交通事故责任人没钱赔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没钱赔怎么办 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如果无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以上的,就要负刑事责任,要坐牢的。 如果责任人驾驶的是机动车,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计算在无力赔偿的数额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造成公共财产...


·交保释金的流程是什么
    先由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释金的决定,然后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


·交通诉讼费多少钱
    交通诉讼费多少钱 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 ×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 ×2% 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 ×1。5% 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 ×1% 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 ×0。9% 4800...


·我国的交通法对于醉酒驾驶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因为醉驾不单单危害
    我国的交通法对于醉酒驾驶的人是严惩不贷的,因为醉驾不单单危害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还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不但会被吊销驾照,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后被拘留起来。那么醉驾有啥好办法可以缓刑的吗? 一、醉驾被判处拘役能否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为醉驾被判处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