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和施工质量安全而推行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现代建筑工程被中广泛运用。然而中国地大物博,区域差别性很大,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相应的制度。下面我们就举例说明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大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第五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

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

(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

(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

(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即时返还的;

(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

(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管协议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指定托管金融机构。

第十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未确定,可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并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进行核实。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

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申请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

(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

(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

办法涵盖了保证的管理及使用范围,以及保证金担保质量的具体实施内容等等,有关保证金的具体内容都覆盖在内,适合施工单位或个人认真学习研读。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上网站咨询我们专业律师团队!


·信用卡诈骗罪跑了7年是否还会被追诉?
    在现今社会,基本上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众所周知,信用卡是可以根据信用额度去提前、透支消费的。有些人会恶意的透支使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有的人因为想要逃避信用卡诈骗罪跑了7年,然而犯罪了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逃跑是没有用处的。 信用卡诈骗建议去公安机关自首,逃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无论逃跑到什么地方,只要办与身份证有关的事(开房、买车票、用本...


·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侦查手段。有些时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进行拘留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不管是传唤或者是刑拘,这些都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是受限制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同,此时受害群体一般是比较广的,故而此时一般会通过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案件,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一)未追诉犯罪单位是否合法根据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


·什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网络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不少人在无意间通过网络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了出去,而这也让很多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了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的转卖,那么什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


·从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从犯,然而对从犯的处罚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抢劫罪从犯作出认定。这就要从从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


·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新规定有哪些?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依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判决。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证据包含人证、物证等。证人在开庭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作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人出庭的新规定: 为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提高庭审质量,《解释》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


·刑法上犯罪既遂什么意思?
    刑法上犯罪既遂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


·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传销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向受害人的洗脑,将一副不存在的美好光景纳入受害人的脑中,使得受害人欺骗家庭,将所有的钱财放进传销组织,搞得家破人亡。那么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