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交通事故工伤与一般的工伤其实还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就包括认定条件、标准、材料上面,因此当事人认定不同类型的工伤事故,就需要提前做好准备才行。那其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5、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7、 事故调查材料;

(1)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3)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4)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7)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二、苏州市交通事故工伤如何申报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工伤可能出现伤残情况,当然要是比较严重的话,则就会导致劳动者的死亡,那此时进行的就不再是工伤认定,而应该是工亡的认定了。在交通事故工伤中其实也是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此时也要做出专门的认定,才能构成工亡的情况。具体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这是申请进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先搞清楚的。


·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当今社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企业来说相当的重要,毕竟这关系到企业的利益问题。有时候,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融资,很多人对于融资这方面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 一、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1、首先,你要...


·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
    目前,在泰安工作的职工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泰安职工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对于受伤职工而言,工伤鉴定申请的越早对自己越有利,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各地都有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那么,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泰安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 劳动者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为了获得与其伤残情况相匹配的补偿劳动者需要到具有...


·怎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怎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一、怎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目标是什么?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目标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 在本工程中,项目部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加大安全设施的设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实行周密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既定的安全目标 1)本工程中杜绝火灾的发生; 2) 本工程中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


·中介公司不发工资该怎么办
    中介公司不发工资该怎么办?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不断加快,形成高效率的网络,整体服务于我国的运输行业。公路工程的建设中,自检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项基本措施,自检工作开展于工程验收之前。那么,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路工程质量自检流程有哪些?> (一)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


·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都签字盖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生效,实践中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那么该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现在很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已经通过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无缘无故的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终止劳动关系的话,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员工是可以领取到经济补偿金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