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引诱卖淫罪怎么判刑?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有很多年轻的女孩子,因刚入社会,经验不足,被别人引诱卖淫,误入歧途,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和前途。引诱卖淫的犯罪人员为了金钱,勾引、诱惑他人卖淫,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有违社会风尚,因严厉惩处肃清该行为。在我国引诱卖淫罪怎么判刑?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在我国引诱卖淫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通过我们的上述讲解,相信您都知道了。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卖淫罪的犯罪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具有主观恶性。引诱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是属于选择性罪名,都是侵犯了同一客体。


·开发商交房逾期怎么处理(一)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
    开发商交房逾期怎么处理(一)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


·交强险赔偿限额怎么确定
    交强险赔偿限额怎么确定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


·关于延迟交货违约金的收取规定有哪些?
    关于延迟交货违约金的收取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到期不还怎么办?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到期不还怎么办?一、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到期不还怎么办 1、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2、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实现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


·交通事故诉讼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说到诉讼,你知道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您阅读了解。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收取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


·饮酒驾车扣12分怎么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怎么追究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怎么追究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怎么追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那么结果是: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由保险公司在电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损失,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注:这是相对出现大事故,如果是轻微事故车主一定要保留现场证据)如果有行车记录仪拍摄记录,车主觉得电动车车速明显超过2...


·一、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
    一、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