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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信息权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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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信息权的法律内涵2017年三月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民事责任中提出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明确地表示个人信息权受到保护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影响,民法总则信息权的提出,将会很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权不被侵犯。下面是一些关于该条法律的资料和解读。一、民法总则的信息权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二、解读本次《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但是并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早些时候,立法中曾存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多个提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将“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明确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即并未明确区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混合立法模式。此后,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是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首次独立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提炼出个人信息的核心法律特征——识别性。个人信息的完整法律内涵,成形于《网络安全法》。该法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即个人信息,法律特征概括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同时列举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常见个人信息形式。非常明确表示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被随意买卖,而且不可以公然向任何人公开别人的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是要负起民事责任的,所以我们在平常生活中也要多加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买卖别人的个人信息,要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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