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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措施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书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本身仅具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大量存在应使用拘传而用传唤或者形式上使用传唤而事实上采用拘传的现象。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一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
一、受案
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拒绝。接受案件时,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案件接受后,应立即审查报案内容,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根据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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