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两者属于不同的犯罪,但是认定抢夺罪的时候却很容易与抢劫罪混淆。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认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其客观方面,即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

3、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行为人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点需要特别注意。毕竟《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是很重的。至于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内容,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进行了解。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您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设一个透明化的政府,所以说对于政府的各种信息都是需要公开的,其实对于别的部门也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包括在内。检察院的信息公开往往会安抚民心。那么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劳动合同签不满一年辞退怎么办
    劳动合同签不满一年辞退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意外无处不在,在工作当中也会出现意外,这个时候就有工伤认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工伤待遇却不尽人意,这个时候就会有人不服,那么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知识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向相关的申请复查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多久?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


·新员工的试用期是入职吗?
    往往现实中许多公司都会设置试用期,用来考核应聘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以及能胜任工作要求。但新员工的试用期是入职吗?实际上试用期与正式入职后的工作期有着较大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入职合同。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试用期和入职的区别。 试用期与正式入职不是一回事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到赔偿要多久
    如果说员工工伤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可以积极的进行配合的话,那么员工工伤的整体处理将会十分顺利。不过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大多数员工的工伤在维权的时候都是比较困难的。有的时候即使拿到工伤鉴定的结果书,但是赔偿款却迟迟拿不到手。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到赔偿要多久? 一、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到赔偿要多久? 工伤鉴定结论出来,即可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在建筑行业中,一个完整的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非常多的。建筑工程的主体框架有着严格的质量把关,同样,对于其他的分项建筑和子建筑也一样要进行质量验收。一般工程上的其他子建筑、例如供暖建筑、供电建筑这些,都称之为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 1、验收程序:承包人隐蔽工程完成自检→隐蔽工程...


·无法举证劳动关系怎么办,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劳动者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证明自己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要想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这就需要进行举证才行,那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劳动关系怎么办呢,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无法举证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劳动关系,那就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证明劳...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其实是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是发包方和承包商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其实是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是发包方和承包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对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该谨慎,在签订时应该注意设计合同的要点是什么。 一、 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和依据 二、 设计项目的内容 合同必须对设计的内容如名称、规模、阶段及计划投资等有具体而详细的描述,使设计人可据此来安排投资、组织设计...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