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听起来就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那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们为您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吧。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是什么?


1、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

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从犯罪认定的关键点角度,准确界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的规定而言,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在犯罪手法、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本质区别均在于本罪突出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形态。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强调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效应,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展现的是行为事实状态。因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状态。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主体或同类主体,且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预期行为对象的指向性,更无法确定受害人的类别或行为的同类性。


21世纪的中国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是我们的保障,作为21世纪的公民,应该懂得遵纪守法,应知法、守法,如果遇到什么特殊情况,要学会用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我们的人身权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可以多了解下。



·车辆违章之后在哪里交违章罚款?
    人来人往的人流量,车来车往的车流量,在中国的大城市几乎随处可见,那么,违规违纪的车辆也不在少数,所以,即使可能会有侥幸逃脱的,中国的法律也可能百密一疏,但是,大多是不肯的。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车辆违章之后在哪里交违章罚款?车辆违章之后在哪里交违章罚款罚单其实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现场交通违章,一种是非现场交通违章。现场交通罚款是指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的交通违法罚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出怎么办?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一般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划分为三种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在判断完当事人所属的责任后,交警会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以便受害者能够凭借此证据进行上诉。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出怎么办?接下来,就由来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出怎么办 交警只要是受理...


·酒后驾车是在交通法规中处罚比较严重的一种违规行为,因为酒后驾
    酒后驾车是在交通法规中处罚比较严重的一种违规行为,因为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一般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必然会给受害者和肇事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需要严厉的处罚制度,那醉驾进看守所和什么的样在一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醉驾进看守所和什么的样在一块? 什么样的都有,不会是重刑犯。偷盗之类的轻罪比较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怎样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对于受贿犯罪,我国规定了多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主动索贿、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等等。其中,可能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比较复杂,因为此时往往会涉及到交易问题,而这些交易就有可能是真实的。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怎样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


·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部分是人为,有一部分是天灾人祸,普通的交通
    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部分是人为,有一部分是天灾人祸,普通的交通事故已经是毁掉几个家庭,假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证明伤亡是很严重的,可以说是一场灾难,毁掉的不仅仅是几个家庭,那这时候该追责何方呢?我们今天就“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何方?”进行相关介绍,深入分析一下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会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何方?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


·交通事人伤如何定损赔偿?
    交通事人伤如何定损赔偿?交通事故人伤的定损赔偿只需要按照实际花费的医药费以及伤残定级后对应的补偿数额进行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


·醉酒驾驶拘留多少天,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拘留多少天,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一、醉酒驾驶拘留多少天 根据最新修订的道交法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醉驾一般拘留15天。 二、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