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在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在建立之初,就是秉着为高校学生提供服务的一个单位。但是,现如今的时代,不仅是学校,学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高校校办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需要对自身做一定的修正和改制。对于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将为您作出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是由各级学校举办的、以便于学生从事就业准备和进行生产劳动技术教育为目的的企业。目前校办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工厂和农场。既培养人又出产品,这是校办企业与社会企业的根本区别,也是校办企业的主要任务。中国把办好校办企业看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对高校校企存在的问题,研究高校校企的改制。改制的目标有二:一是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继续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
1、通过改制,校办企业可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责、权、利”相统一的独立法人。2、通过改制,可以促使校办企业更加适应市场变化,增加经营灵活性,克服校办企业国有机制的弊端,增加校办企业的活力,调动校办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3、通过改制,可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校办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回避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在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保证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校办企业改制的路径或者流程
(一)学校成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成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企业负责人组成。在起动校办企业改制程序前,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财务处和校办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校办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必要的清理,对有关账目作必要调整,学校内审部门还要对校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初步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校办企业改制领导机构,依据校办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及学校审计处的初步审计和资产评估情况,对校办企业改制进行可行论证,在做好市场调研、摸清校办企业家底、综合考虑校办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出初步改制方案,供学校决策层参考。(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审计。高校校办企业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企业改制需要,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审计。在委托审计过程中,高校审计部门应代表学校就有关审计事宜同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受校长委托,学校内审计机构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受托方的责任内容中应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债权债务情况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应有的建议。为有利于学校管理层决策,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详式审计报告而非简式审计报告。(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校办企业改制要求,高校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在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后应向高校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了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高校应同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约定书》。“约定书”条款基本等同于《审计业务约定书》。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会计师事务所都同时设有评估机构,审计委托、资产评估委托可一并进行。(四)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小组根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内容,讨论对校办企业改制事宜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案。高校校办企业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及历史原因,往来不清,债务拖欠时间较长,领导小组应区别债务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落实清欠措施。往来清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在分清债务性质前提下,约定清算时间,落实责任到人。(五)起草改制方案,上报改制报告。高校校办企业经审计、评估,并对往来和资产清理后,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指定有关人员制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以改制报告附件的形式连同改制报告,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方案是改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1、改制的指导思想、改制的目的和意义2、改制方案应将校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加以区分,并且取不同的管理形式3、在高校内部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作为学校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六)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后,学校应按“批复”精神在征得工商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媒体上刊登重组和注销公告,公告期间和公告次数必须符合要求,以利于债权人有足够时间登记、核对债权和取得相应经济补偿。此外,高校还应对改制企业及时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还是注销都意味着企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和消亡,原有的校办企业都应到地税、国税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且凭税务部门的通知书注销银行账号。在上述手续办理完结后,校办企业将原有的营业执照交还工商部门。新筹办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更好的保障了企业的独立运行和发展,是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求、保障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高校校办企业改制是很有必要的。校办企业在进行改制的时候,也需要遵循国家的法规和流程来进行改制,所以,负责人在进行改制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我国的法规。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赔偿多少?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赔偿多少?公司应赔偿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施工过程质量怎么管理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施工过程质量怎么管理 工程建设完毕后一般都需要到管理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评级,只有评级合格后才能够将工程建筑投入使用,如果不合格的话就需要对其进行整改,否则是无法投入使用的,当前许多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评级不了解,不知道有哪些等级评定,那在工程的建设方面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呢?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一、打卡工资劳动关系是否确立?
    一、打卡工资劳动关系是否确立? 工资条、考勤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工资条和考勤,二者只有其一,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最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劳动合同书》、工作证。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胸牌、工作证、名片、考勤表、打卡记录、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银行支付工资凭单、工资条、作为公司代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会议签到记录、公司为员工在社保机构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


·教师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劳动关系主要是基于人事关系而存在,即由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法规来认定和管理教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教师适用劳动合同法吗?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劳动和人事并轨,过去不归《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比如...


·员工入职不满半年赔偿多少
    一、员工入职不到半年辞退赔偿多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


·签订工作合同毁约的赔偿金是怎样的
    签订工作合同毁约的赔偿金是怎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辞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具体而言,其包括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第二,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