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举报校车超载的情况?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怎么举报校车超载的情况?校车的安全是很多家长最关心的问题,因自己没有时间去接孩子,所以希望学校能担起责任,将学生安全送回家。但一些学校因种种原因,却用校车接送超过规定数量的学生,导致很大的祸患。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举报校车超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车辆超载处罚法规
按照相关规定,校车中巴车超载50%,司机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二、校车超载或其他违法将从重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司机受暂扣6个月驾照或吊销驾照处罚的,终身禁驾校车。
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学生遇到这种情况——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的,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或教师,由家长或教师向学校校车安全负责人举报:
3、家长如若发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有违法违规现象可以拨打110或122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当地运管机构的统一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局进行投诉。 当地运管机构将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事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理。在举报时最好能够提供超载客车客运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信息,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如果是学生,则要拒绝乘坐这样的校车,并及时向老师或家长反映,家长等可以向运管机构或教育局举报情况,坚决杜绝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当然是路人或是其他,看到这种情况也要及时反映,共同制止这种行为,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



·贩毒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其实对毒品的管理是很严格的,很多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其实都是被规定为了犯罪,这其中就包括了贩卖毒品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时候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下文中我们带来贩毒最新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就刑事自诉案件来说,需要受害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而就需要当事人自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行,若没有找准法院,那起诉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那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犯罪行为在日常行为是较为平常出现的,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还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甚者还会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旨在加以制止。 一、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 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而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社会生活发展到现在,诉讼已经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我们往往在遇到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时候摸不着头脑。而一件案件的办理各个阶段各个阶段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机关,我们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了解办案人员办案流程尤其重要。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为您讲解。 一、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刑事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么? 一、刑事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什么? 除了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以外,《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也对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吗?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吗?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犯罪既遂的形式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


·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拘留证?
    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拘留证? 一、什么情况下能开拘留证 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凭证。是在领导批准的《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基础上签发,为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