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

国家对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相应的占用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交税的行为就发生在购入土地使用权的那一刻,那么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

新购土地使用权涉及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综上所述,在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的一刻,涉及印花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企业需要作为法定的纳税人,对获得的土地使用进行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为了防止长期占地没有有效使用土地的行为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厂倒闭赔钱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厂倒闭赔钱吗? 企业破产倒闭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发现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
    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进行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该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如果单位拖延不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来说,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进行呢?在作出了认定结果之后,如果对结果不服的话,这种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武汉劳动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武汉劳动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 2、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


·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建筑领域的比重占的比例不少,工人人数也在逐年增多,虽然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极力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但总有意外情况发生,例如不慎受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工人在受伤之后首先要确定工伤的等级,以此来向用人单位谈判赔偿标准。那么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是怎样的标准呢? 在了解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标准之前,首先来看下工伤认定的其他等级赔偿标准。 ...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一、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 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3、 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 5、 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6、 解除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一、非全日制合同的用工风险有什么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像上述的案例一样,因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就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


·工伤赔偿是全额工资吗
    工伤赔偿是全额工资吗 1、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