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在岗怎么处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随着我国劳动者综合素养的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逐渐成为主流。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情况。那么,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在岗怎么处理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工与原单位保

劳动关系但不在岗怎么处理

在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都是一些不在岗员工提出的。对于这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疏于日常管理,导致这类人员经常会抓住用人单位的 “弱点”,诉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理顺和妥善处理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
自动离职员工——通知义务当履行
所谓自动离职人员,即是指不辞而别或者经向用人单位请假未获准许,自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间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有些用人单位既不通知他们上班,也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听之任之,直到这些人员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才被动地忙着准备材料应诉。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自动离职人员?首先,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考勤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可以规定,员工旷工若干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一旦劳动者发生离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或说明情况,逾期则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可以起到教育、督促的作用;二是可以避免有些劳动者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到岗而被错误地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手中将会多一份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可以避免败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病休期限要算清
对于病假,用人单位也要建章立制,规定职工休病假,应履行相应的手续,比如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病历和病休单,并出具请假条等。在现实中,也有部分职工总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也可以到开具休假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实,与其沟通,防止部分职工 “小病大养”。从病假职工开始休假始,就要准确地依据国家关于医疗期方面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劳部发 [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应在6个月之内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如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处理。
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动态管理是关键
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只是支付基本工资或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的甚至根本不支付工资,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根据受伤情形,存在不同的停工留薪期,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密切关注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到底是多长?《工伤保险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有些地方对停工留薪期限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有规定。还有些地方只是笼统规定,比如《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旦证明停工留薪期满,除工伤职工仍需治疗的以外,就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作能力,或保留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构成5级至6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还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停工留薪期满的职工,单位也要履行通知回厂义务。总之,用人单位对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一定要实行动态管理。
待岗人员——工资发放需依法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复工可能,就需对职工实行待岗处理。如只是暂时的停工、停产,也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各地方对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还有,如因用人单位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或试行先进生产经验期间,造成劳动者停工的,则停工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在双方现有劳动合同框架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待岗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一旦经营形势好转或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应立即采用多种方式通知待岗人员到岗工作,并可根据双方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到岗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外借人员——关联责任应清晰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借调人员提起仲裁申请的。这些外借人员大都是在关联单位之间流动,而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外借人员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造成原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外借人员三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特别是外借人员遭遇工伤事故,就极易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309号)第14条规定: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外借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借用单位实际用工,至于外借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和外借人员协商确定,外借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其实,用人单位不在岗人员还有许多种,比如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对于这些不在岗人员,都需要通过签订协议来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尽量减少或者不发生劳动争议。以上就是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在岗怎么处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当职工不在岗时,需要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形,如是否是外借人员或因病不在岗等具体分析,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访问网站,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岗位怎么写合适?
    一,劳动合同岗位怎么写合适? 劳动合同上必须载明具体的岗位。1、除了岗位,还应该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签订双方的基本信息等,这些都是必备条款。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双重用工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和原用工单位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规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建议由员工取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原单位同意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二、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这其中出现许多误解,比如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许多人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混为一谈,下面就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


·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雇佣童工有什么法律责任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关于禁止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对童工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但一般都是以年龄来界定童工的。而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的人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


·苏州劳动合同法不续签怎么办?
    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聚集了大量的企业。员工入职后,首先得同企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然后才能正常的工作。现在劳动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很少有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时就存在一个合同到期的问题。那么苏州劳动合同法不续签怎么办?我们为您着重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维权能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根据法律规定招童工末满18岁该怎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招童工末满18岁该怎么处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工伤死亡抚养费是多少?
    工作当中受伤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有的严重的工伤甚至出现了死亡,这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家庭不仅失去了生活来源,精神上也受到极大伤害。对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家庭来说,经济负担是非常大的,因此也必须考虑工伤死亡抚养费的问题。接下来,有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抚养费是多少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亡职工有子女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